不管怎樣規定
碳排放權交易機制,都必須要設定一個明確的目標。像EU ETS和利伯曼·華納(Lieberman Warner)法案一樣,目標的設定和實施路徑是事業成功的前提。明確的目標有如引導社會長期投資的一個風向標,它對產業部門的技術創新有刺激作用。如EU ETS明確規定2005~2007年為第一階段減排期,這一時期實現約占2010年歐盟CO2總排放量45%的減排任務。特別是2008年1月23日歐盟宣布ETS進入第三階段,據易碳家了解到,即在2020年前,讓
碳排放在1990年的標準上減少20%。日本則采取不同于歐盟的政策,產業部門可自愿制定減排目標,但減排目標必須向政府申請,由政府審查是否妥當。“這也就可以確保目標不會是一個輕松達成的目標。”日本在自愿而非限制的基礎上展開工作,目的是希望盡可能多的產業部門參與進來,不過,最終的目標還是建成總量控制的交易機制,本文信息來源于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paifang.com,轉載須加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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