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碳家】排放權交易所交易的不是一般的有形商品,而是一種量化的減排信用額度。進行這種交易的目的就是使附件一所列締約方確保其所排放的溫室氣體的人為二氧化碳當量排放總量不超過議定書附件B所載其量化限制及其分配數量。 因此,議定書附件B所載的量化限制是從整體上要求附件一締約方達到的減排目標,而分配數量是根據這種量化限制得到的允許排放量,只要承擔減排義務的締約方不超過其獲得的分配數量就視為履約。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a np ai fan g.com
議定書確立的排放權交易機制規定可用以交易的信用額度(等于一公噸二氧化碳當量,該當量使用全球升溫潛能值計算)包括分配數量(AAU) 、清除單位(RMU) 、排減單位(ERU) 、經證明的排減單位(CER) 等,這些信用額度的轉讓和獲取將通過議定書下的登記體系進行跟蹤和記錄。該登記體系包括附件一締約方建立和維持的國家登記冊。 內-容-來-自;中_國_碳_0排放¥交-易=網 t an pa i fa ng . c om
通過這樣的規定,我們可以看到,議定書的靈活三機制是有機聯系在一起的,附件一締約方通過清潔發展機制和聯合履約獲得的信用額度可以通過排放權交易機制形成的國際交易市場進行轉讓和出售,使信用額度產生商業價值,這無疑提高了附件一締約方減排溫室氣體的積極性。
在議定書所確定的排放權交易中,需要加以強調的一點是該排放權交易機制的參與主體只能是議定書附件一締約方或其授權的法律實體 ,參加排放權交易活動的主體是有其資格要求的,必須滿足相應的條件,條件主要包括:1.為議定書的締約方;2.服從議定書規定的遵守程序和機制;3.已按照議定書確定的分配數量并按照分配數量核算方式表明對此數量負責(即計算了分配數量);4.已經按照第五條第1款 及其相應的編制指南的要求建立了用于估算《關于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未予管制的所有溫室氣體的各種源的人為排放和各種匯的清除的國家體系;5.已經按照第七條第4 款 及其相應的編制指南的要求建立了國家登記冊;6.己經提交最新的年度清單并繼續按照第五條第2款和第七條第1款以及據此決定的指南所載要求提交年度清單(包括年度清單報告和通用報告格式);7.提交了有關AAU的補充資料(包括增加或減少AAU、計算了第三條第3和4款土地使用、土地使用變化和林業活動的AAU)。
議定書遵約委員會的執行事務組有權對參與排放權交易的附件一締約方是否符合資格要求進行審查和認定。若執行事務組認為締約方在參與交易后,又不能滿足參與排放權交易的適格性要求,可以暫停其參與資格,并將此信息提供給秘書處。秘書處則應持續公布符合參與排放權交易條件的以及被暫停參與排放權交易的締約方的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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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定書之所以允許締約方授權法律實體參與排放權交易機制主要有以下兩個原因:首先,為實現減排承諾,締約國需要將其減排義務分配到其境內現有的或將來出現的溫室氣體排放源處,而大部分溫室氣體的排放源就來自法律實體,因此法律實體也將承擔減排的義務,如果它們能夠參與議定書的彈性機制,那么它們可以通過這些機制來協助完成部分減排目標;其次,如果能夠加入如技術革新、能源生產、合同談判等與減排活動有關的交易,經授權的法律實體為盈利的目的會更積極地進行溫室氣體減排。
締約方可以根據議定書第十七條而授權法律實體轉讓和/或取得根據有關規定發放的分配數量、經證明的排減單位、排減單位或清除單位,但該締約方應當保持其所授權的實體的最新名單,提供給秘書處,并通過國家登記冊予以公開。同時得保證這種參與符合要求。當締約方沒有滿足資格要求或其資格被暫時取消時,則其授權之有關實體不得進行轉讓和取得減排額度。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可見,國家不僅對自身的減排義務承擔責任,而且須對經其授權的法律實體的行為負責,本文內容來源于易碳家授權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paifang.com獨家發布,轉載須加網址。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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