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推動中國碳減排交易發展?筆者認為當務之急,是要健全相關的制度保障。 夲呅內傛萊源?。骇鎲┨?排*放^鮫*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首先,明確碳交易權的屬性。據易碳家了解到,目前,對碳排放權的法律屬性無定論,學界主要持有許可證論、發展權論、資源論、用益物權論及準物權論等。若將碳排放權視為一種行政許可權利,認為碳排放權是在行政許可限度內,排污主體享有的向自然界排放溫室氣體的權利。那么,碳排放權能否進行交易是個問題。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九條規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除法律、法規規定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可以轉讓的外,不得轉讓。”因此,需要對碳排放權進行必要的規定。因為碳排放雖屬于行政許可,但由于許可內容具有共同性、普遍性,應當規定予以流通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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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碳家周刊認為,若為了凸顯碳排放權的可交易性,將其視為用益物權或準物權更為適宜。因為將碳排放權完成初始分配之后,即形成一級市場以后,對碳交易的調節主要是通過私權領域的市場流通。因此,將碳排放權視為私權,允許排污主體對其進行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更能符合市場化趨勢。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 ai f an g.com
其次,完善碳交易合同制度。碳交易尚屬新興產業,維護市場交易穩定有序離不開合同制度。因此,為促進碳交易穩序開展,必須完善碳交易合同法律制度。由于碳交易中涉及技術規范、評判標準、文件格式等專業事項,并且由于碳是一種難以把握的商品,因此在簽訂碳交易買賣合同之前,尚需制定碳交易核準合同。此外,碳交易中還會涉及諸如融資、保險等問題,也必要簽訂相關的合同制度。在碳交易買賣合同中還需對碳交易主體減排量的數量和價格、交付條款買賣雙方的義務違約事項及其后果、違約責任等加以規定。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 ai fan g.com
鑒于碳交易合同的復雜性,筆者認為可設立專門的碳交易合同代理機構,專門從事碳交易合同業務。交易主體則可通過簽訂委托合同,通過代理機構,為其碳交易進行代理,但前提仍離不開一套完整的碳交易合同制度。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 ai fan g.com
第三,健全碳交易認證制度。認證制度,簡單地說,是具備認證資格的主體依據一定標準,對溫室氣體排放量或排放權進行系統性、獨立性及文件的標準評估活動。認證法律制度是各交易主體間包括國家間進行碳資源分配的基礎條件,是碳排放權市場交易的客觀需求,是保證碳交易公平正義的核心要素。由于碳交易中的商品是一種特殊的商品,為防止魚龍混雜,需要對此商品進行權威認證。包括對交易主體的資格認證、對碳減排信用的認證、對碳證減排量的認證等。沒有權威的專業認證,碳交易市場便無法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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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較為常用的認證標準有黃金標準、國際標準化組織(ISO)關于溫室氣體排放而制定的一系列規范指南,此外,還有專門針對中國而制定“熊貓標準”等。筆者認為,要建立起完備的碳交易市場,需在國內建立一整套完備的認證標準以及認證體系,否則在以后的國際碳交易中將會陷入被動。 內-容-來-自;中_國_碳_0排放¥交-易=網 t an pa i fa ng . c om
第四,建立碳交易的監管制度。碳交易市場作為環境保護衍生下的新興市場,對碳排放權的初始分配權利及其他與碳排放權交易相關問題,必須建立完善的監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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