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建立了全球最早的排放交易體系,通過政府安排、循序漸進的方式,保證政策切實可行、高效實施。
總量控制,嚴格執行。為了最終實現減排的目標,歐盟進行了明確的總量控制。2011年3月,在《歐洲氣候變化行動計劃》基礎上制定了《歐盟2050低碳經濟路線圖》,到2050年,實現溫室氣體減排80%-90%(以1990年的排放值為基準)。歐盟規定,在試運行階段,企業每超額排放1噸二氧化碳,將被處罰40歐元,在正式運行階段,罰款額提高至每噸100歐元,并且還要從次年的企業排放許可權中將該超額排放量扣除。明確的目標、完整的法律法規體系和嚴格的執行機制,使得歐盟排放交易系統逐步成為全球減排行動的領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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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地制宜,逐步推進。歐盟排放貿易體系的建立采取“三步走”。第一步是試驗階段(2005年至2007年),第二步是逐步落實階段(2008年至2012年),第三步是全面實施階段(2013年至2020年)。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排 放_交-易^網^t an pa i fang . c om
第一步試驗階段僅涉及二氧化碳的排放權交易,所覆蓋的產業只包括排放較大的行業,排放額度實行免費分配為主,目的在于積累經驗,為后續階段奠定基礎;第二步以落實《京都議定書》為主,增加交易所提出的其他溫室氣體和產業,排放額度采取免費與拍賣相結合,其中拍賣的排放配額小于總排放配額的4%;第三步則涵蓋了更多的行業和氣體,包括石油化工等行業所排放的二氧化碳、氧化亞氮等。對覆蓋的排放實體設定更高的減排目標,拍賣的排放額度大于總配額的50%,并且持續增加。這樣在不增加成員國減排負擔的前提下,既嚴格控制了溫室氣體排放總量,又兼顧到歐盟成員國實際情況,調動了參與國的積極性。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 ai fan g.c om
尊重差異,下放權力。歐盟委員會總體設計排放貿易體系的法律法規,同時將各國排放總量設定、排放權分配、監督交易等方面的權力下放各成員國。在堅持控制排放總量的前提下,歐盟充分尊重各國在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方面存在的差異,賦予各國在排放總量的設置、分配、排放權交易的登記等各個方面享有充分的權力。在第一階段,首先由各成員國先決定自己的排放量,在此基礎上匯總形成歐盟排放總量。關于排放權的分配,在遵循相同原則的情況下,各成員國自主決定排放權在不同產業間的分配比例。此外,各成員國在排放權的交易、實施流程的監督和實際排放量的確認等方面都擁有自主權。歐盟排放交易體系治理模式尊重了各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得到各國的積極響應,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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