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達到《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全球溫室氣體減量的最終目的,前述的法律架構約定了三種排減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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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潔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
聯合履行(Joint Implementation,JI)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網-tan pai fang . com
排放交易(Emissions Trade,ET)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 ai fan g.c om
這三種都允許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締約方國與國之間,進行減排單位的轉讓或獲得,但具體的規則與作用有所不同。
《京都議定書》第十二條規范的“清潔發展機制”針對附件一國家(開發中國家)與非附件一國家之間在清潔發展機制登記處(CDM Registry)的減排單位轉讓。旨為使非附件一國家在可持續發展的前提下進行減排,并從中獲益;同時協助附件一國家透過清潔發展機制項目活動獲得“排放減量權證”(Certified Emmissions Reduction,CERs,專用于清潔發展機制),以降低履行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承諾的成本。清潔發展機制詳細規定于第17/Cp.7號決定“執行《京都議定書》第十二條確定的清潔發展機制的方式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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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議定書》第六條規范的“聯合履行”,系附件一國家之間在“監督委員會”(Supervisory Committee)監督下,進行減排單位核證與轉讓或獲得,所使用的減排單位為“排放減量單位”(Emission Reduction Unit,ERU)。聯合履行詳細規定于第16/Cp.7號決定“執行《京都議定書》第六條的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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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議定書》第十七條規范的“排放交易”,則是在附件一國家的國家登記處(National Registry)之間,進行包括“排放減量單位”、“排放減量權證”、“分配數量單位”(Assigned Amount Unit,AAUs)、“清除單位”(Removal Unit,RMUs)等減排單位核證的轉讓或獲得。“排放交易”詳細規定于第18/Cp.7號決定“《京都議定書》第十七條的排放量貿易的方式、規則和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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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額型交易(Allowance-based transactions):指總量管制下所產生的排減單位的交易,如歐盟的歐盟排放權交易制的“歐盟排放配額”(European Union Allowances,EUAs)交易,主要是被《京都議定書》排減的國家之間超額排減量的交易,通常是現貨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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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型交易(Project-based transactions):指因進行減排項目所產生的減排單位的交易,如清潔發展機制下的“排放減量權證”、聯合履行機制下的“排放減量單位”,主要是透過國與國合作的排減計劃產生的減排量交易,通常以期貨方式預先買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