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在碳交易體系建設方面的研究主要側重于學習和借鑒歐盟、美國、日本等幾個市場化比較成熟的國家碳交易體系,在體現中國特色和省情的交易機制構建方面還剛剛起步。碳交易體系有三個層面:宏觀層面—國家碳交易體系;中觀層面—省州級(地區級)碳交易體系;微觀層面—城市碳交易體系。一般而言,國家層面的碳交易體系是一個相對獨立和封閉的系統,側重排放量設定和碳排放權配額的區域分解,以保證國家減排目標任務實現、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和各省市經濟發展平衡,以及相關法律制度的建設;省州層面的碳交易體系是國家碳交易體系的組成部分,也是國家交易體系的縮影,體系內容相似,但更接近市場。由于管理對象是直接交易主體(法人單位),牽涉到行業利潤、部門協調、監管辦法、減排的社會成本等眾多問題,在設定碳交易體系覆蓋范圍和排放總量上限時需要考慮更多具體的要素。
廣東省碳交易是綜合考慮本省經濟發展和碳排放結構實際情況后設計的,在確定碳交易體系覆蓋范圍、碳抵消、監管核查機制等方面選擇性地吸收了國外成功經驗。在配額分配上,針對我省社會經濟還處于發展階段的實情,廣東省創造性地提出了存量配額和增量配額概念。對現有企業實行碳排放總量約束和“十二五”期間新上項目的二氧化碳增量控制雙管齊下,制定了不同的配額分配和管理方法,具體而言就是“存量產能排放實現總量減排,增量產能排放實行可控性管理”,這種方法在維持經濟持續增長的同時,保證了廣東能源強度和碳強度下降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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