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京都議定書》簽訂后,國際碳交易市場開始發展,承諾履行強制減排責任的國家將其配額分配給國內不同企業,同時通過清潔發展機制(CDM)、聯合履約機制(JI)和國際排放貿易機制(ET)等三種減排機制完成溫室氣體排放控制目標。其中,國際排放貿易機制(ET)主要是各國或排放主體之間通過配額交易履行減排責任;清潔發展機制(CDM)、聯合履約機制(JI)則允許各國或排放主體通過項目交易,獲得核證減排量(CER)抵消配額,完成減排目標。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com
目前,全球已建成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EU-ETS)、美國區域溫室氣體減排行動(RGGI)、日本東京都總量控制與交易體系(TMG)等多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其中,歐盟碳交易市場建設最為成功,它不僅推動了歐盟內各國企業之間通過交易歐盟統一發放的碳排放配額實現減排目標,同時也鼓勵各國通過購買項目核證減排量(CER)抵消配額。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_碳+排.放_交^易=網 t a n pa ifa ng .c om
國外碳交易市場建設的先行實踐表明,碳交易是利用市場機制促進溫室氣體減排的有效手段之一,不僅推動了企業加強節能低碳技術創新,客觀上也促進了金融產品創新,帶動了相關產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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