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易碳家了解,碳排放交易的概念源自 “ 排污權交易 ”,其制度確立 起源于 《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 約 》 和 《 京都議定書 》。后者 把市場機制作為解決溫室氣體減 排問題的新路徑,即把碳排放 權作為一種商品 , 鼓勵企業通過 污染治理和技術進步節約碳排放 指標,這種指標作為有價值的資 源可以儲存起來以備擴大發展之需,也可以與其他企業進行商業交換。在碳交易過程中 , 對企業碳 排放量應做到可監測、可報告和 可核查,簡稱MRV。進入碳交易市場的企業有義務對其一年的碳 排放量相關數據進行監測 , 并將 所有數據和監測情況形成碳排放報告,為了體現數據的公信力和 透明性,企業應將碳排放報告交 由第三方機構核查后進行交易。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_碳+排.放_交^易=網 t a n pa ifa ng .c om
進行碳交易的最終目的是為 了督促企業通過節能和改進工藝等措施減少溫室氣體的排放,即通過市場機制來優化碳排放配置,既能應對氣候變化的嚴峻形勢和低碳陷阱,增強我國在碳交易市場中的議價能力,又能轉變政府職能,實現環境管理,激發企業、公眾參與環境管理,在成本最低的情況下獲得最大的經濟和生態效果。同時,碳排放權交易制度的建立和實施,將提升能源的利用效率,有利于低碳經濟的持續發展,還可以通過這種新型的制度來促進我國低碳技術的進步。目前,湖北等七個省市作為試點在研究 各省的碳交易體系,包括MRV, 通過試點工作建立中國特色的碳排放權交易制度,為響應國家號召、促進低碳經濟的發展和溫室 效應的控制提供有效可行的政策建議,從而實現碳資源的最優配置 和我國經濟的全面可持續發展。(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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