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碳排放管理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施行?!掇k法》明確,年排放二氧化碳1萬噸及以上的工業行業企業,年排放二氧化碳5000噸以上的賓館、飯店、金融、商貿、公共機構等單位為控制排放企業和單位;將來符合條件的個人也可進行“炒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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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明確,廣東省實行配額交易制度。交易主體為控排企業和單位、新建項目企業、符合規定的其他組織和個人。這也就意味著,未來個人也可實現“炒碳”。不過,去年底已啟動的廣東碳排放交易市場暫時未允許個人進行碳排放配額的交易。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排 放_交-易^網^t an pa i fang . c om
此外,《辦法》對違反碳排放相關規定的行為明確了處罰措施。其中,未足額清繳配額的企業,由省發展改革部門責令履行清繳義務;拒不履行清繳義務的,在下一年度配額中扣除未足額清繳部分2倍配額,并處5萬元罰款。此外,虛報、瞞報或者拒絕履行碳排放報告義務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阻礙核查機構現場核查,拒絕按規定提交相關證據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罰款。(完)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a np ai fan 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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