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加快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首先,在國家層面應出臺《氣候變化應對法》,明確建立碳排放總量控制制度、低碳標準和交易制度,明確碳減排的目標責任制和考核制度,建立國內區域碳排放補償機制,建立國內碳排放權交易市場與國外類似市場的對接機制。其次,各試點省市應出臺與國家法律相配套的地方法規,重點就低碳經濟發展進行地區規劃,建立具體的激勵約束機制,特別是要明確企業未承擔減排責任時的處罰標準,引導企業通過開展碳排放權交易,合理分攤其經營成本。建議全國人大盡快制定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法律。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網-tan pai fang . com
二是強調頂層設計,強化部門合作。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建立必須由政府大力推動,在制度建立、財政支持、平臺建設、智力引進等方面獲得足夠支持,并在配額登記、交易、核查等關鍵環節建立統一標準。建議盡快出臺國家層面的碳排放權交易框架,對碳排放權配額交易制度、減排行業和企業范圍、碳排放核查制度和核查方法等進行規范,并鼓勵地方在此基礎上進行創新探索,為建立全國性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提供基礎。
三是完善地方政府政績考核體系,發揮政府對市場的穩定作用。應根據碳排放的歷史情況,按照總體的減排量目標進行分解,逐級落實,將完成碳減排工作納入地方政績考核指標體系,激勵各級政府重視碳減排工作。從國外經驗看,政府可以在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中發揮維護市場穩定的功能。在市場建立初期,應以增強市場的可持續交易為主要目標。當市場價格過低時,政府可以通過配額儲備的方法減少配額發放,或者設定一個最低交易價格,以防止市場的流動性過低。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 c o m
四是實現碳排放權交易市場與金融業的有效結合。從國外經驗看,一般是先設計減排制度,再建立交易平臺和交易市場,在此基礎上各類金融主體可以參與市場。但實際上,碳排放權市場本身的特點,決定了市場建設和金融功能完全可以同時實現,并且相互促進。地方政府可通過發行低碳債券的方式,獲得外部資金用來支持低碳項目,并將由此產生的減排額作為政府碳儲備;應鼓勵商業銀行加大對節能項目的信貸支持,可創新性地開展碳排放權配額抵質押擔保方式,并積極探索基于碳排放權的資產證券化;探索將碳排放權作為一種期貨商品,引入期貨交易;吸引國內外私募基金進入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放寬外資進出市場的限制。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n g.com
五是將企業碳減排行動納入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碳減排作為企業的一項社會責任,理應納入社會信用體系。建議以人民銀行征信系統為平臺,由企業碳減排履約監管部門負責采集企業履約記錄,并納入人民銀行征信系統。對于未能完成減排目標、又沒有通過碳排放權交易市場購買排放配額的企業,金融機構應停止對其進行信貸支持;對開展自愿減排的企業,則將此記錄作為企業良好社會形象的體現,對其開發的節能減排項目或其他一般性貸款,均可以優先提供信貸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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