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盡快確定排放總量與額度分配。長期以來,我國大氣污染治理建立在單一“濃度控制’,的基礎上,這種“濃度標準”控制排污模式阻止不了污染源數量和排放總量的增加,且使得碳排放交易的實施缺乏必要的前提條件——總量控制。應當以修改《環境保護法》為契機,明確將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和執行控制的行政機構寫入法律條款,為相關單項法規的制定提供法律依據。在操作層面,再由政府部門確定區域的排污指標,推算出溫室氣體的最大允許排放量,并將最大允許排放量分割成若干規定的排放量,明確排放權。在總量確定的基礎上,選擇合適的方法分配排放權是非常重要的。國際上常用的方式有三種,即公開競價拍賣、定價出售和無償分配。如何公正、科學的分配排放權,需要重點考慮,制定出科學的指標分配方法。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 ai fan g.com
第二,直接參與二級市場。隨著碳排放交易規模的不斷擴大,碳排放額度變成了一種資產,我國在國際碳排放交易市場中充當了供應者的角色,截至2009年10月,我國政府已批準了2232個CDM項目,其中663個已在聯合國清潔發展機制執行理事會成功注冊,預計年減排量為1.9億噸,約占全球注冊項目減排放量的58%以上,注冊量和年減排量均居世界第一。然而,由于國內管制,我國企業實質上尚未真正進入碳排放交易市場,僅僅是一級市場的供應者,金融機構更是沒有進入該市場的途徑。我國企業投資建設的項目在獲得CER后,就出售給國際買家,國際買家再進入CDM二級市場進行交易,國內企業出售CER的價格遠低于CDM二級市場價格,處于產業鏈的低端,附加值高的部分被充當中介的經紀商和金融機構拿走。隨著《京都議定書》的即將到期,CDM前景還不明朗,如果還不放開管制,繼續作為初級供應者,我國就會邊緣化于低碳經濟時代。因此,我國應該盡快探索相關政策,逐步放松管制,讓國內企業和金融機構參與到國際碳排放交易的二級市場中,在排放價格形成體系中發揮作用,保護自身的經濟利益和長遠利益。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 ai fan g.com
第三,加快培養本土市場。碳排放交易不僅是一個減排的概念,更和國計民生聯系密切,甚至可能成為國際政治經濟關系中的重要一環,“碳關稅”、“碳制裁”都有可能影響到對外交往和經濟發展。2012年后我國將要面臨減排任務,這使得國內的排放供求會發生變化。2009底我國頒布的減排目標中要求到2020年單位GDP碳減排要達到40%-50%,這意味著我國很可能由排放額度凈出口國變成凈進口國。如果沒有自己的本土市場,只依靠外部市場進行碳排放交易,對可能存在的國外對手方市場操縱則是無能為力的,也不利于降低排放額度的進口量,因為并非所有具有排放額度的國內企業都能參與到國際市場當中。只有加快國內市場的培養,才能給國內企業提供最便捷和成本最低廉的交易平臺,才能最大限度地發掘國內供應能力,才能形成能夠真實反映我國排放額度供求情況的交易價格,掌握碳排放定價權,更有利地保障國內企業的利益和國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