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我國學界對“碳排放交易”制度也表現出了濃厚的興趣,一些實務部門甚至已經在我國開始了大膽的嘗試。然而在這些可喜的現象背后,我們可以看到對于碳排放權交易一些基本理論的探討仍很薄弱,亟待加強。
從經濟學的角度看,環境具有公共物品的屬性,而環境污染就屬于企業經濟活動的外部不經濟性。首先,企業的經濟活動對他人和周圍環境造成負面影響;其次,企業并未將這些負面影響納入市場交易的成本與價格之中。其結果是企業從經濟活動中受益,但其排污行為造成的治理費用卻轉嫁給社會和他人,從而導致企業花費的成本與社會花費的成本之間的差異,形成所謂的外部不經濟性。
為了應對上述外部性問題,學者提出需要將企業外部不經濟性內部化。但內部化的具體思路有所區別,比較有代表性的有庇古、科斯等人的理論。庇古在分析了社會凈產品與私人凈產品的差異后提出了庇古稅制度,即通過征稅的方式實現污染成本的內部化。庇古理論的突出特征在于其政府的干預和介入,這一理論在現代社會主要體現為國家對污染者征收稅、費等。而科斯并不認同庇古的理論,他提出了不同于庇古的政府干預方案的“非干預主義的方案”,易碳家認為:“如果交易成本為零,無論初始產權如何界定,都可以通過市場交易和自愿協商達到資源的最優配置;如果交易成本不為零,就可以通過合法權利的初始界定和經濟組織的優化選擇來提高資源配置的效率,實現外部效應的內部化,而無需拋棄市場機制。”顯然科斯主張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來合理配置環境資源,尊重市場主體的權利和自由,運用私法的手段來進行調整環境問題。在明晰環境資源產權的基礎上,環境資源的使用權人就會根據自身利益最大化原則自主選擇購買排放物指標,或放棄這種權利而加大治污力度??扑沟倪@一理論在現代社會就體現為本文所論述的碳排放權交易制度。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 ai fan g.c om
但是,隨著全球氣候問題的日趨嚴重,中國要捍衛這種碳排放豁免的權利,已經越來越困難,其中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來自美國等發達國家要求發展中國家參與溫室氣體減排承諾的壓力。根據《京都議定書》的規定,2008年至2012年的“第一減排承諾期”即將屆滿,2012年之后將面臨著新一輪的調整,而未來的碳交易政策尚不明朗。2009年12月7日在丹麥首都哥本哈根召開的哥本哈根會議,在氣候變化談判上并沒有取得大的進展。一些發達國家甚至試圖拋棄“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強烈要求發展中國家做出“可衡量、可報告、可核實”的減排承諾或行動,要求發展中國家在2012年后承擔與發達國家相同的減排責任。美國一直將中國作為它拒絕加入《京都議定書》的“擋箭牌”,前布什政府明確表示,不對中國、印度等發展中大國設置控制標準是不公平的。值得關注的是,奧巴馬政府一改前任在溫室氣體排放與全球氣候變暖問題上的消極態度,以高姿態積極介入。明確提出以優先發展清潔能源、積極應對氣候變化為內容的綠色能源戰略。(完) 內-容-來-自;中_國_碳_0排放¥交-易=網 t an pa i fa ng . c 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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