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甘肅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
會議審議了《甘肅省農村能源條例(草案)》。草案引入了
碳排放交易制度,規定甘肅省發展改革部門會同農業行政部門建立農村溫室氣體排放管理制度,要求農村能源管理機構逐步組織開展農村能源
碳排放交易工作。
此外條例草案還規定,鼓勵科研機構、大專院校、企業等單位和個人,采取多種形式,開展農村
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新技術、新產品的研究開發;支持用能單位和個人引進、開發、使用國內外農村能源新技術、新產品。
根據《條例草案》,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農村能源建設、開發利用農村能源產品,需要使用農村集體土地的,按照國家關于集體建設用地的規定辦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通過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方式,與其他經濟主體、個人合作進行農村能源建設或者產品開發,所需土地按照國家關于集體建設用地的規定辦理。農戶利用自留地、住宅周圍空閑地建設戶用沼氣池,不需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農村居民住宅利用太陽能供水供熱或者購買使用高效低排節能爐具的,按照國家和甘肅省有關規定給予扶持。
這一草案中對農村能源生產企業投資農村與農村能源產品提供了土地資源,對農村自主開發適用于當地的可再生能源與
清潔能源提供了便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候變化第二次國家信息通報》顯示,2005年中國溫室氣體排放總量約為74.67億噸二氧化碳當量,其中農業能源活動產生的CO2排放6673萬噸;由農業活動排放產生的CH4為52857萬噸二氧化碳當量,N2O為29140萬噸二氧化碳當量。農業活動成為中國甲烷排放主要來源。據統計,長期以來我國農業生產能源以石油、煤炭和電力為主,占總消費量的98%以上。通過對農村沼氣管理與開發,可降低部分CH4排放,加強對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對農村
節能減排也有重要的作用。
碳交易形式對農業
碳減排的效果目前還未有定論。國際已形成的
碳市場中,僅新西蘭
碳市場在設計時,要求自2015年起納入農業碳排放,包括肉類加工、乳類加工、化肥制造商和進口商以及活畜出口商。國內七個
碳交易試點地區覆蓋的行業也多為工業,部分
試點納入了建筑碳排放。農村能源活動碳排放在碳交易中的具體機制與實現路徑有待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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