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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讀我國各碳交易試點未完成履約目標的懲罰措施

      文章來源:中國碳排放交易網2014-12-20 00:26

      目前,各試點均依靠地方法規或規范性文件對碳市場進行規范,但懲罰力度受制于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懲罰措施有限。即使加上了信用記錄、扶持政策等綜合懲罰機制,對部分企業仍存在“履約不如罰款”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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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深圳碳市場僅從未能足額清繳的罰款來看,深圳管理辦法規定企業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交足額配額或者核證自愿減排量履約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交與超額排放量相等的配額;逾期未補交的,由主管部門從其登記賬戶中強制扣除,不足部分由主管部門從其下一年度配額中直接扣除,并處超額排放量乘以履約當月之前連續六個月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配額平均價格三倍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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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上海管理辦法規定納入配額管理的單位未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履行配額清繳義務的,由市發展改革部門責令履行配額清繳義務,并可處以5 萬元以上10 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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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蛾P于北京市在嚴格控制碳排放總量前提下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的決定》中提到:未按規定報送碳排放報告或者第三方核查報告的,由市人民政府應對氣候變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對排放單位處以5 萬元以下的罰款。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網-tan pai fang . com

      廣東。廣東管理實施細則要求違反本細則規定未足額清繳配額的控排企業和單位,由省發展改革部門責令履行清繳義務;拒不履行清繳義務的,在下一年度配額中扣除未足額清繳部分2倍配額,并處5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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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天津碳市場相比其他碳市,天津的懲罰力度是最輕的。比如,管理暫行辦法中沒有對未履約企業罰款、扣除配額的相關規定。違約企業所受的懲罰僅限于限期改正,三年內不得享受優先融資服務和相關扶持政策。目前施行的《天津市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是以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的名義下發,只是地方規范性文件,行政級別低于地方政府規章,沒有權力設定行政處罰。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 com

      湖北。湖北省對違約的處罰措施更多地使用碳市場本身產生的利益驅動,即配額是企業的資產,要充分使用配額來對企業進行約束。據易碳家了解到。比如企業在規定期限內未能繳納與實際排放量相等配額的,可以在企業下一年度分配的配額中予以雙倍扣除,并向社會公告;企業未提供有效碳排放數據導致無法進行有效核查,并在規定期限內未整改的,其下一年度分配的配額按上一年度配額的一半予以發放。 夲呅內傛萊源?。骇鎲┨?排*放^鮫*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可以發現,目前超額排放企業的履約成本高而違約成本相對較低,如何一方面通過多元化的懲罰手段,一方面設置更多的激勵履約的措施,最大限度地調動企業減排的積極性,將是考驗政府執行力和公信力的重要環節。(完)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排 放_交-易^網^t an pa i fang . c 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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