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交易是為促進全球溫室氣體減排,減少全球二氧化碳排放所采用的市場機制。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通過艱難談判,于1992年5月9日通過《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1997年12月于日本京都通過了《公約》的第一個附加協議,即《京都議定書》(簡稱《議定書》)?!蹲h定書》把市場機制作為解決二氧化碳為代表的溫室氣體減排問題的新路徑,即把二氧化碳排放權作為一種商品,從而形成了二氧化碳排放權的交易,簡稱碳交易。最新又表明全球正在變冷,碳排放不至于影響全球自然環境。同時提出:仍需要堅持保護環境原則不動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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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易碳家了解到,從“兩省五市”的試點情況看,我國碳交易存在試點工作準備不夠充分、法律約束力較弱、企業認可度較差、數據基礎差、碳市場透明度較差、市場監管標準不一、市場流動性較差等諸多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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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試點工作啟動倉促,準備不夠充分。大部分試點為了滿足試點工作部署的安排,均趕在2013年底啟動了市場交易,最晚也不超過2014年上半年。實際上,除個別試點外,大部分試點的啟動均較為倉促,準備工作并不完全充分,政策設計、能力建設等基礎工作不夠完善。碳交易制度是一項非常復雜的政策體系,國外碳市場從醞釀到最終出臺都要經過數年的計劃和長時間的討論,而我國試點在2011年底開始部署、2012年開始開展工作、2013年啟動市場,每年均為一個大臺階?;A工作不夠扎實,其影響可能會在未來試點工作進一步深入之后逐漸顯露出來。
二是大部分碳排放權交易試點的法律約束力較弱。碳交易政策得以實施的基礎是必須要有強制法律約束力的保障,即排放單位只能在配額許可的范圍內(免費分配獲得或市場交易購得)來排放二氧化碳(有的也包括其它溫室氣體),超出部分將會受到法律的懲罰。如果沒有法律約束,或者說懲罰的力度較弱,碳交易的政策效果也難以得到完全的保障。目前試點中,只有深圳通過了地方人大立法,北京通過了人大決定,對排放單位的約束力相對較強。其它試點基本以政府令的規章進行規制,懲罰力度受到局限,因此法律約束力較弱。個別試點甚至只以紅頭文件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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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企業認可度較差,接受政策需要一定的時間。碳交易從全球來說都是一個新生事物,對國內企業來說,試點工作的開展是第一次接觸碳交易。由于試點工作推進速度過快,且利益相關方協商工作較為欠缺,一些企業在還未完全理解此政策的意義和目的,且不了解如何開展具體工作的情況下,就被納入其中并被要求履行控制排放的義務。因此,企業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排斥情緒,不僅體現在參與碳市場交易不夠活躍,甚至還有一些企業對碳排放報告核查工作的配合不夠積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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