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為”性。碳交易是人為創造的市場機制。大氣層吸收二氧化碳的能力是一種公共品,幾千年一直是一種天然的免費資。碳交易的實質是將這種免費資源變成付費資源,并通過市場機制來配置。天然的市場和人為市場的最大區別在于:前者具有較強的自我產生和演化的特征,而后者自始至終是“自上而下”的制度設計。全球有效的碳交易必以全球各國一致行動為前提,全球減排機制是全球治理制度之一。各國有效的碳市場必是國家頂層的制度設計。交易制度設計組成一般包括減排目標及范圍、配額確定及分配、靈活機制和成本控制、機制運行管理制度等,但其核心是溫室氣體排放的總量控制和排放者的強制減排約束,否則排放權就不具有稀缺性,碳交易無從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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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金融”性。碳交易的標的物——排放權是一種虛擬資產,類似于信用貨幣,但其價值不是天然的。其商品屬性是建立在國際協定和規則基礎上的。它基于全球碳減排協議、各個強制性減排市場的內部減排規則以及相關國內法的認定,不像原油等商品不需要任何政府背書就天然擁有穩定的價值基礎,排放權信用屬性的背后是國際法或國內法的強制力。因而,排放權具有貨幣屬性,碳交易市場實質上是一個金融市場。金融市場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和道德風險,需要更加完善和縝密的制度設計,尤其是嚴格的監管制度。除此之外,碳交易的特殊性更需要一個健全和完善的排放數據檢測、報告和核查機制,以確保減排發生的真實性和可靠性,從而保證碳資產價值的真實性,這是碳市場運行的基本條件。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3、“基礎”性。由于目前經濟體系對化石能源的依賴,減排直接影響幾乎所有經濟主體的成本結構,涉及到整個價格體系,因而碳交易機制是市場經濟制度的重要組成,是配置資源的基礎制度。它不是以往簡單的排污權交易,比如固體廢物、污水排放以及導致區域酸雨的二氧化硫等氣體的排放權交易。碳市場的這種基礎性表明,碳市場必須是全國統一的碳市場。盡管目前有些國家存在區域碳 市場,如美國的地區溫室氣體倡議和西部氣候倡議,但必定是過渡性的或者實驗性的。作為碳基能源經濟體系下的資源配置制度,必須要有相應的微觀市場機制,減排主體要對價格信號敏感,正是這個原因,EUETS的實施是伴隨著歐盟電力的自由化改革進行的。另外,一個良好運行機制要避免造成的市場扭曲,如不公平競爭和不合理的收入分配。碳市場機制導致的扭曲將降低減排效率、阻礙環境目標的實現。
以上表明,碳交易機制的建立是政府主導的制度構建過程,碳交易市場必須是全國統一的市場,至少是一個相對自我封閉的經濟體系(區域)的統一市場,不可能是一個局部的或某幾個部門的市場。其具有的金融市場特質表明,碳市場的目標指向必須是金融市場,對政府能力有更高的要求。作為配置資源的基礎制度,其設計具有極高的復雜性,一個公平、透明和具有可預見性的交易機制是高效率減排的關鍵。(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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