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政策先行、法律滯后。各
試點重點圍繞
碳市場的關鍵制度要素和技術要求,充分發揮行政力量,在短時間完成了關鍵制度設計,啟動了
碳交易,并在實踐中不斷補充和完善。
第二,在覆蓋范圍上,只控制二氧化
碳排放,同時納入直接排放和間接排放,體現了電力行業不完全市場的特點。控排企業的排放邊界主要是以企業組織機構代碼為準在公司層面而不是設施層面界定。由于試點區域經濟結構差別大,覆蓋行業廣泛多樣,包含重化工業,同時也包含建筑、交通和服務業等非工業行業。在納入企業選擇上都是設定一個排放門檻值,符合條件的一律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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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在配額總量和結構上,各試點將總量設定與國家碳強度目標相結合,充分考慮經濟增長和不確定性,進行總量設置。同時,通過柔性的配額結構劃分,以及配額儲存預借的跨期靈活機制,以適應高經濟增長和不確定性的特征。
第四,在配額分配機制上,通過免費分配與
拍賣相結合、歷史法和標桿法相結合、事前分配與事后調整相結合的“三結合”方法,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數據基礎薄弱、控排主體環境意識不強,參與碳市場積極性較弱的問題;另一方面,為政府留下了較大的管理空間和手段,平衡了經濟適度高增長和
節能減排之間的關系。
第五,在抵消機制上,允許采用一定比例的
CCER用于抵消碳排放,同時充分考慮了
CCER抵消機制對總量的沖擊,通過抵消比例限制、本地化要求和項目類型規定,控制CCER的供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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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體上看,七個試點的制度設計體現出了發展中國家和地區不完全市場條件下ETS的廣泛性、多樣性、差異性和靈活性,從而與歐美等發達國家的ETS相比形成自己的特色,但也為今后與發達國家ETS的鏈接帶來了困難。
由于七個試點橫跨了中國東、中、西部地區,區域經濟差異較大,制度設計體現出了一定的區域特征。深圳的制度設計以市場化為導向,湖北注重市場流動性,
北京和上海注重
履約管理,而廣東碳市場重視一級市場,但政策缺乏連續性,重慶企業配額自主申報的配發模式,使配額嚴重過量,造成了碳市場交易冷淡。這些都為建立全國碳市場提供了豐富的經驗和教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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