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政府如何依法調控碳價,歐盟調控碳價的立法努力及其多樣化的政策選項,為我們從理論上對碳價調控的法律路徑進行類型化的分析與歸納提供了有益的啟示。
從理論上說,可從不同角度對政府調控碳價的基本法律路徑作出分類與分析。如果初始分配采取有償分配方式即政府出售或者拍賣,政府調控碳價的路徑可依碳交易市場的層次性劃分,包括一級碳交易市場的價格調控與二級交易市場的價格調控。以政府調控碳價行為的本質屬性劃分,可以分為立法調整、行政干預與市場操作。再如,以政府調控碳價的具體手段內容劃分,可以分為以管制方式直接確定碳價、設定底價或上限形式、調整配額供需數量等。由于碳價由配額供求情況直接決定,同時受相應法律制度設計影響,且后者歸根結底還是體現在配額供求與碳價水平上,因此政府調控碳價的基本法律路徑,主要包括針對碳價水平的調節與針對配額供求數量的調控。
調節碳價水平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a np ai fan g.com
從理論上說,政府對碳價水平的具體調節,可以采取直接定價與直接限價兩種路徑。
1. 政府定價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 ai f an g.com
顧名思義,即政府以行政方式直接確定碳價,而非交易雙方基于市場價格機制形成碳價。在某種程度上,政府直接確定一個固定碳價, 或許能夠為市場參與者和消費者預測碳交易的成本,從而更好地調整自身的生產與消費行為。特別對于碳交易初始階段而言,這或許能夠促進碳交易市場的順利建立。然而,從現有的碳交易市場價格調控實踐來看,政府通過對碳排放權配額直接定價來調控碳價的案例似未出現。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_碳+排.放_交^易=網 t a n pa ifa ng .c om
2. 政府限價
政府不直接確定碳價,但是通過法律確定碳交易的價格上限或下限,允許交易主體在碳交易價格的限價幅度內自由交易定價,其典型的表現形式包括設立碳價下限(pricefloor)、碳價上限(priceceiling)、碳價區間( pricecollar)。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網-tan pai fang . com
(1) 設立碳價下限
在立法中明確規定碳交易的價格不能低于某一底價,即為設立碳價下限。一般來說,當市場均衡價格高于碳價下限時,碳價下限沒有限制性,然而當市場均衡價格低于碳價下限時,碳價下限則可通過政府回購配額等方式發揮調控碳價的效果。通過設立碳價下限來調控碳價,目前已經從學術討論進入到法律實踐中,不僅歐盟在其六項綜合改革建議中有所涉及,英國、美國、澳大利亞等都已不同程度地引進或嘗試引入這一機制,不過各國的具體做法與方式有所不同。從總體來看,政府設立碳底價的方式可以包括政府承諾回購配額、設立拍賣底價、征收額外稅收或費用等。
(2)設立碳價上限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 com
通過立法明確規定碳交易的價格不能高于某一價格,即碳價上限, 可保證碳價不超出市場主體的可接受水平,為碳排放者提供更多的成本確定性并避免其遭受過高排放成本。同時,碳交易的碳價上限可以起到“安全閥”的作用,即當配額價格在某個連續期間內超過預先設定的初始值時,就可觸發并應用相關“安全閥”機制以調控碳價。
一般來說,碳價上限可有絕對與相對之分,前者指碳價上限不能突破,后者指碳價上限在特定條件之下允許突破。細言之,如果碳價持續上漲是受配額需求所驅動,絕對的碳價上限要求政府不限數量地向市場投放配額以保證供給,從而確保碳價不會突破上限;與之相反,相對的碳價上限只要求政府從數量限定的配額儲備中向市場投放配額,如果配額投放完畢仍不能滿足市場配額需求,只能讓碳價繼續增長并突破上限。 內-容-來-自;中_國_碳_0排放¥交-易=網 t an pa i fa ng . c om
(3)設立碳價區間
碳價上限與碳價下限都是為了減少碳交易市場中不正常的價格波動與風險,若將兩者結合起來則為碳價浮動區間,即政府同時規定碳價上限與下限,限定碳價浮動的區間范圍。一般來說,設定碳價區間,可向市場參與者提供明確的價格信號,從而調整能源消費結構并有序增加低碳投資,穩定市場發展,這對于碳交易市場建立初期的意義更為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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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控配額供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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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間接的立法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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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一般的市場規律,碳價直接受配額的市場供求情況所影響。在采用總量—交易模式的碳交易體系中,碳交易市場的配額供給主要來源于政府依法發放,其配額發放總量直接由碳減排目標所決定,其配額發放時間與具體數量也規定在相應的法律法規中。由于配額供應總量不會因價格變化增加或減少,這意味著配額的市場供應總量在一定程度上是剛性的,對價格波動不敏感。然而, 國家(政府)可以通過修改關于配額總量目標、 配額發放等法律規定,對碳排放權配額的供給總量、具體供給安排等進行間接的立法調整,從而實現相應的碳價調控目標。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網-tan pai fang . com
2.直接的市場調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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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配額供求情況的調整, 政府除了可以通過立法修改等途徑進行宏觀調控外, 還可以通過直接參與配額交易來調節市場配額供求,從而實現碳價調控目標。對此,排放交易市場的理論創設者— — —加拿大經濟學家戴爾斯(Dales)教授認為,政府應當在排放交易機制中扮演積極的經紀人角色(broke),當市場沒有購買需求或者購買價格太低時, 政府的特定機構應當像股票交易所里的專業人士一樣, 隨時準備充當最后的購買者以防止價格暴跌;同時,政府應當持有部分發行但不出售的配額儲備,當市場需求顯示即將發生臨時性的價格暴漲時,政府應當出售該配額儲備以平抑物價。一般而言, 政府可通過制定默認規則或設立專門機構來實施。前者指政府增加或減少配額供給的調整行為直接根據預先制定的默認規則進行,后者指政府設立或授權特定部門或機構,如“碳中央銀行”,在公布的特定價格幅度內自主裁量決定投放、回購配額及其數量??梢?,直接的市場調節手段往往可與上述政府限價手段有機結合使用,從而優化碳價調控手段與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