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關于碳排放權交易的規范性文件除了中央的部門規章——2014年國務院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頒布的《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以外,主要是地方性政府規章和相關政策性文件。在法律效力方面,各試點地區中,只有深圳、北京和重慶通過了地方立法,對排放單位的約束力相對較強。相關法律有2012年10月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深圳經濟特區碳排放管理若干規定》和2013年12月北京市人大常委會制定的《關于北京市在嚴格控制碳排放總量前提下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的決定》。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其他試點地區基本以政府規章進行規制,個別試點地區如天津僅以部門文件為依據。而各個試點的暫行辦法對納入范圍的企業標準設定、配額分配方法等諸多方面都存在不一致的地方。比如湖北省規定本省行政區域內年綜合能源消費量6萬噸標準煤及以上的工業企業,實行碳排放配額管理;廣東省規定年排放二氧化碳1萬噸及以上的工業行業企業,年排放二氧化碳5000噸以上的賓館、飯店、金融、商貿、公共機構等單位為控制排放企業和單位;深圳市則規定任意一年的碳排放量達到3000噸二氧化碳當量以上的企業,和大型公共建筑和建筑面積達到一萬平方米以上的國家機關辦公建筑的業主都實行碳排放配額管理。
在我國目前現行的《環境保護法》和《大氣污染防治法》中,二氧化碳并沒有被認定為污染物,這意味著無法利用這些法律來規范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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