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交易機制是規范國際碳交易市場的一種制度。碳資產原本并非商品,也沒有顯著開發價值。然而,1997年《京都議定書》的簽訂改變了這一切。按《京都議定書》規定,到2010年所有發達國家排放的包括二氧化碳、甲烷等在內的6種溫室氣體數量要比1990年減少5.2%。但由于發達國家能源利用效率高,能源結構優化,新能源技術被大量采用,因此本國進一步減排成本高,難度較大。而發展中國家能源效率低,減排空間大,成本也低。這導致同一減排量在不同國家之間存在不同成本,形成價格差。發達國家有需求,發展中國家有供應能力,碳交易市場由此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