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金融機構在碳市場中所扮演的角色演變中不難發現,他們的注意力已經從最初的以配額為基礎的排放交易向減排項目融資轉變。在碳排放交易如火如荼,碳金融衍生品層出不窮的同時,被稱為“碳資產”的減排項目正成為對沖基金、私募基金追逐的熱點。投資者往往以私募股權的方式在早期既介入各種減排項目,甘冒高風險的代價期待高額回報。
根據京都議定書框架下的清潔發展機制,發達國家提供資金和技術在成本較低的發展中國家開發風力發電、太陽能發電等減排項目,并用由此而產生的“核證減排量”抵扣本國承諾的溫室氣體排放量。聯合履行機制的運作基本相同,只是減排項目多設立在東歐和前蘇聯國家。據易碳家從經濟角度分析,無論是清潔發展機制還是聯合履行機制都有效降低了發達國家的減排成本,而從環保角度而言不僅實現了減排溫室氣體保護環境的最終目標,也有利于發展中國家的可持續發展。這種“雙贏”甚至“三贏”的合作方式受到了各方的認可。聯合國環境署的統計顯示,自實施之日起,每月由清潔發展機制所產生的核證減排量持續攀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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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發達國家的企業而言,盡管在發展中國家減排的成本要低于本國,但由于項目建設的周期長且申批手續繁復、項目初期的不確定性大,因此他們更傾向于購買碳資產的成品或是半成品,縮短資金投入周期。而對于基金而言,一方面,“碳資產”像傳統風投或是私募所投的項目一樣本身就能帶來收益,另一方面,項目建成后能實現的減排量在二級市場上出售給有需要的企業又能再次創造利潤;因此當碳市場的流動性加強且價格波動趨于平穩之后,“碳資產”的雙重收益模式自然贏得了基金的青睞。此外,“碳資產”的價值與傳統的股票債券市場幾乎完全不相干,與非能源類的商品市場也關聯甚微,基金也完全可以利用它來對沖傳統投資的風險,本文來源于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paifang.com,轉載須加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