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市場作為一個行政性的市場,堅實的法律基礎和有效的約束機制必不可少。中國各個區域碳市場均對市場參與方的違約違規行為作出了處罰規定,包括但不限于罰款、納入信用記錄等手段。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排0放_交-易=網 t an pa ifa ng . c om
第一,罰款的額度取決于立法的形式。如果碳交易試點通過人大立法,則試點地區對違規的處罰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例如深圳和北京分別對違規的超量排放處以3倍和3到5倍的罰款;如果碳交易試點立法為地方政府規章,則需要受到地方行政處罰上限的限制,例如福建罰款額度不超過3萬元,廣東省的罰款額度上限受《廣東省規章設定罰款限額規定》限制,不得超過5萬元;上海的罰款額度不能超過10萬元,湖北則為15萬元。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 ai f an g.com
第二,部分試點地區設計了罰款之外的約束方式,包括扣除配額、納入國企績效評估、納入信用記錄等。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_碳+排.放_交^易=網 t a n pa ifa ng .c om
罰款受數額的限制,約束力度有限,尤其是對部分財大氣粗的企業,更是事倍功半;扣除配額也是一樣;納入績效考評僅適用于國企,適用范圍有限;但納入信用管理則會大大增加企業的違約成本,因為一旦進入信用黑名單,企業不僅會在貸款融資、項目審批、獲取財政支持等方面會處處受阻,還會大大損害企業的公眾形象,這些對任何一個企業而言,都是難以承受之重。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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