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排放單位應當于次年的6月15日前,向注冊登記系統開設的
履約賬戶上繳與其經核查的上年度排放總量相等的排放配額(含核證自愿減排量),用于抵消上年度的
碳排放量,并在注冊登記系統中進行清算。所上繳配額須為上年度或此前年度的排放配額,清算后剩余配額可儲存使用。
2013年、2014年及2015年的排放配額在2016年6月30日前有效。2016年(含)后的排放配額的有效期將另行規定。(易碳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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