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國內
碳交易地區
試點工作已取得了明顯的進展。在中央有關部門的指導下,各
試點地區出臺了相應
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的“實施方案”或“實施意見”,確定了參加交易的行業和企業,編制了相關行業和企業
碳排放核算指南,完成了參與企業碳排放的初始盤查,而“碳排放權配額分配”、“
碳交易平臺和登記注冊系統建設”等各項工作也在開展之中,碳交易的地區試點工作正處在積極推進的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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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如何確定和分配碳排放權配額成為了當前試點工作的難點和焦點之一。目前,試點地區多試圖主要采用企業歷史排放水平(“祖父原則”)同時輔助行業基準線法則的方法進行碳排放權的配額分配。盡管“祖父原則”可操作程度較高,但我們從實地調研中也發現了一系列突出的問題。例如:相關企業往往傾向于高報自己原有排放水平以多獲配額,“祖父原則”容易造成“鞭打快牛”的現象(如進行節能改造,或者技術和工藝水平相對較高的企業,由于其歷史的排放水平比較低,相應獲得的碳排放權額度反而少),以及難以充分考慮新增產能等等。
在國際上,已經有一些國家和地區在開展碳交易過程中,也遇到過如何科學合理地分配碳排放權配額的難題,中國開展碳交易試點的地區應充分借鑒相關的國際經驗和教訓,從而能夠少走彎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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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易碳家了解到,從當前全球范圍內溫室氣體排放交易市場制度設計來看,碳排放權配額的分配方式主要有:(1)免費發放;(2)
拍賣發放;(3)以ZF規定的固定
價格購買配額。根據現有碳交易市場的實踐,免費發放和
拍賣發放配額的方式已有較為豐富的經驗。從2005年開始啟動的歐盟溫室氣體排放交易市場(EU-ETS—European Union Emissions Trading Scheme)采用的是基于參與主體歷史排放水平為基準進行免費發放配額的“祖父法”;從2009年開始啟動的美國區域溫室氣體減排行動(RGGI—Regional Greenhouse Gas Initiative)采用的是以排放主體競拍單位配額的“拍賣法”。在借鑒EU-ETS和RGGI的已有配額發放方式利弊得失的基礎上,最近澳大利亞引入了“固定
價格購買法”、新西蘭則采取“以行業為基準的混合配額法”的配額發放新方式。“固定價格購買法”和“混合配額法”的出現,表明當前國際碳交易市場的建設仍處在“從實踐中學習”(Learning by Doing)的階段。對于上述各種配額分配方式(尤其是澳大利亞和新西蘭的最新嘗試)進行深入分析,對我國碳交易試點進行碳排放權配額的合理分配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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