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易碳家了解到,使用基準法免費分配碳排放配額時,不采用某控排企業的歷史排放數據作為分配基準,而是采用每單位活 動的某種指標標準(即排放基準)。取決于選擇的具體方法,單位活動可以是某種產品噸數(例如,鋼鐵 或水泥)、能耗(例如,千瓦時電力)或者單位經濟產出(例如,行業附加值)。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排 放_交-易^網^t an pa i fang . c om
每個公司的單位活動獲得同樣的排放配額,也就是基準。表現比基準差的企業得不到足夠的配額,需要購 買額外配額。表現優于基準的企業獲得的配額比所需量更多,可以出出售多余的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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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基準的分配方法有兩種不同形式。一是使用碳排放基準與歷史活動水平(即歷史鋼鐵或水泥生產)結 合,以實現最終分配的方法結合碳排放基準與交易期間活動水平(即實際鋼鐵或水泥生產)。后一方法可 以通過事后分配(只在交易年結束之后給予分配)操作或通過交易年前預分配,之后修正。
該分配方法的主要優勢是可以獎勵參與者在碳排放交易機制建立之前所采取的減排行動。而且本方法如果 設計得當,可以以同樣形式應用于已有設施和新參與者或新增產能,當與實際產量結合使用時,可以隨時 間按照產量變化自動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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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準法分配方法的劣勢是較為復雜,尤其是在制定基準時。定義基準參考的無差別單位活動(這樣才能有 共同的比較標準)并不容易,而且需要收集關于歷史活動水平的數據。因此過程可能比較漫長。而且沒有 解決上述的碳排放交易機制中成本效率損失問題,效率已經較高的設施需要減排量最大的設施和公司因此 可能會承擔更大的成本負擔。盡管基準法通過獎勵先期減排行動維持了公平,但對生產中效率較低的產能 可能會造成重大問題。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 ai fan 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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