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易碳家了解到,履約單位可以使用核證減排量抵消其二氧化碳 排放量。使用核證減排量的比例不能超過企業初始二氧 化碳排放配額量的 5%,同時,所使用的核證減排量必須 有 50% 是來自北京市內開發的項目。參與交易的履約單 位所擁有的納入交易體系的固定設施做的自愿減排項目 不能用作交易。(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