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制定的《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碳排放配額管理的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管理細則》)和《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企業碳排放信息報告與核查的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核查細則》)已經印發,于今年3月1日起實施。 夲呅內傛萊源?。骇鎲┨?排*放^鮫*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據介紹,這兩份《細則》是為做好廣東省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根據《廣東省碳排放管理試行辦法》制定的。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對企業未足額清繳碳配額等違規行為,《管理細則》進一步明確了懲處措施:未足額清繳配額的控排企業,由省發展改革委責令履行清繳義務;拒不履行清繳義務的企業按照《廣東省碳排放管理試行辦法》規定予以處罰——即在下一年度配額中扣除未足額清繳部分兩倍配額,并處5萬元罰款。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n g.com
此外,控排企業的違法違規行為將按照有關規定,記入金融機構征信系統及本省的社會信用信息系統,并通過政府網站和媒體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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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細則》還規定,新建年排放二氧化碳1萬噸以上項目的企業要納入配額管理。新建項目企業在轉為控排企業管理前,須購買足額的有償配額。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排 放_交-易^網^t an pa i fang . c 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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