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1日后有投入運行的新增設施(包括2012 年底前建成,但在 2013 年才正式投入運行的設施), 且新增設施的年度排放總量超過 5000 噸或超過 2012 年本單 位碳排放總量 20%的重點排放單位,可以提出新增設施配額 申請。經專家評審后,符合實際情況的重點排放單位,在當 年新增設施排放總量扣減 5000 噸或 2012 年本單位碳排放總 量的 20%后,按照剩余相應排放量的活動水平×該行業的先 進值的核定方法,得到新增設施配額。 夲呅內傛萊源?。骇鎲┨?排*放^鮫*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符合上述條件,有新增設施配額需求的重點排放單位, 可以向市發展改革委提出配額核發申請,具體申報材料如下: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 com
1.新增設施配額核發申請。包括企業新增設施(建筑)設施(建筑)名稱、地理位置、使用途徑、對原有設施的替 代情況、設施計量措施、設施歸屬權;新增設施(建筑)排 放量、對應的活動水平等。
2.新增設施(建筑)投入使用的證明文件;
3.新增設施(建筑)相關能源消耗數據、碳排放數據及 證明材料;
4.新增設施(建筑)的活動水平數據證明材料(如新增建筑面積證明文件,新增設施的產值證明文件,或者新增設施的產品產量證明文件);
5.新增設施(建筑)排放量核算、對應的活動水平測算 方法、相關數據說明;
6.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以上材料需加蓋本單位公章。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網-tan pai fang . 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