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6年6月20日前,控排企業應按照我委核定的2015年度實際
碳排放量,通過廣東省配額注冊登記系統上繳足額的配額進行
履約。控排企業賬戶中配額不足以清繳
履約的,請提前在省競價
平臺或交易
平臺購買補足。
受我委委托,廣州碳排放權交易所將于2016年3月和6月進行2015年度剩余的兩次配額有償競價發放,請有需要的企業提前做好準備。
(二)控排企業可按一定比例提交符合規定的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
CCER)抵消實際排放,具體要求請參照《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碳排放配額管理的實施細則》(粵發改氣候〔2015〕80號)規定??嘏牌髽I使用
CCER抵消實際排放時,應在2016年6月10日前向我委提交抵消申請及相關證明材料。
(三)按基準線法分配配額的控排企業,我委將按照企業核查核定的實際產量,對預發的免費配額進行多退少補;按歷史法分配配額的控排企業,如有關停、遷出本省或停產停業累計3個月以上的,經核實后我委將按《廣東省2015年度碳排放配額分配實施方案》有關規定收回相應的免費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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