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各成員國“排放配額分配計劃”中確定的排放總量主要以企業自報為依據,成員國出于對本國企業的保護,對于數據的核算和統計也大多傾向于寬松的標準。配額分配方式的分權化、市場建設初期排放數據統計的倉促、以及相關法律依據的不健全,導致歐盟市場上配額過剩和配額
價格過低。據統計,目前歐盟市場上的剩余配額高達9.5億噸,以歐盟20.04億噸的年排放總量來說,這些配額相當于歐盟溫室氣體排放交易市場所覆蓋的排放主體半年的排放總量。
其次,祖父式的分配方法也受到了公平和效率的質疑。(1)“祖父法”框架下排放權配額的獲得基于企業的歷史排放水平,那么歷史排放越多所獲排放配額越高,如果企業之前開展了減排行動,反而會導致所獲排放配額絕對數量的減少,這被認為是鼓勵高排放而打擊企業先前的自主減排努力。(2)由于不同行業在一國的排放總量中所占比重不同,其減排潛力存在明顯的差異。“祖父法”的分配方式無法體現行業排放和減排潛力的差異化特征,不能很好地調動不同行業減排的差異化努力,也難以充分帶動市場更好地配置減排資源。(3)在對待市場新進主體的問題上,“祖父法”也會導致競爭的不公。同市場已有主體相比,市場新進主體往往傾向于使用最新的技術,也具有更高的能源效率。然而在“祖父法”的分配方式下,新進主體獲取配額反而更難,從而打擊企業減排的主動性。(4)免費發放有悖于污染者付費的環境法基本原則,同時免費發放的配額包含一定的市場價值,不利于資源流向低碳產業,也不利于低排放技術的研發和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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