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排企業注銷、停止生產經營或者遷出本省的,按以下規定處理。
?。ㄒ唬┛嘏牌髽I應在完成關停或者遷出手續前1個月內提交年度
碳排放信息報告和核查報告,由地級以上市發展改革部門報省發展改革委。
?。ǘ┛嘏牌髽I在完成關停或者遷出手續前,按核定的當年度實際碳排放量清繳配額,省發展改革委收回企業(或生產線、機組、裝置等)非正常生產月份(當月開工率不足50%,下同)的免費配額予以注銷,剩余配額企業可自主使用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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