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
北京市清潔空氣行動計劃和產業政策導向,且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單位,可申請調整既有設施配額。已做過既有設施配額調整的重點排放單位不得再次申請。
1)重點排放單位于2012年注冊成立,運行時間不足12個月。
2)重點排放單位2012年存在新增排放設施的情況,且新增設施截至2012年底運行時間不足12個月。
3)2009-2012年間,企業
碳排放水平整體呈上升趨勢,且企業4年中最大排放量與4年簡單算術平均值相比,相差5000噸且2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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