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于水泥企業、石化企業,若重點排放單位2017年度二氧化
碳排放量相對于歷史基準年二氧化
碳排放量大幅下降(下降幅度大于或等于20%),則同比例核減碳排放量下降幅度所對應的配額。但核減后配額總量不低于2017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量。
(二)對于其他行業企業、其他服務業企業(單位),重點排放單位若在2013-2016年期間有3年配額富裕,且2017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量相對于歷史基準年的排放量大幅下降(下降幅度超過50%),則同比例核減該碳排放量下降幅度所對應的配額,但核減后配額總量不低于2017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量。
?。ㄈ?017年度已停產企業(單位),不核發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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