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石化、其他行業、其他服務業重點排放單位,交通運輸行業企業的固定排放設施部分,供熱企業(單位)、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企業的新增設施配額計算公式為:
N=Q×B
Q為重點排放單位新增設施排放對應的活動水平,包括主要產品的產量、產值、建筑面積等;
B為重點排放單位所屬行業的二氧化
碳排放強度先進值,詳見市發展改革委《關于發布行業
碳排放強度先進值的通知》(京發改〔2014〕905號)、《關于發布本市第二批行業碳排放強度先進值的通知》(京發改〔2015〕739號)、《關于發布本市第三批行業碳排放強度先進值的通知》(京發改〔2016〕715號)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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