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上森林生態效益補償主要分為公共財政支付手段和市場化手段。前者體現在政府對林業直接投入、補貼、減免森林資產稅收及對直接受益部門征收補償費。后者體現在商業規劃、碳匯及碳交易、生態旅游、生態產品的認證、信托基金與捐贈基金等。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 c o m
加拿大規定以森林為目的地的旅游部門,必須在其門票收入內提取一定比例補償費給育林部門;歐盟推行二氧化碳稅;日本對水的使用者收費以補償河流上游的林主;全球超過60個國家、5000萬公頃森林產品的生態認證體系FSC標準得到認證,在這些國家,木材產品公司僅銷售有認證商標的木材以及木質產品。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排-放*交-易^網 t an pa i fa ng . c om
流域生態效益補償方式有一對一補償、市場補償、生態標記和公共支付等方式。美國紐約市與河流上游流域就清潔供水進行交易和補償;哥斯達黎加規定水電公司對河流上游植樹造林項目進行資助;歐洲對以可持續方式生產的鮭魚進行認證,從而得以按更高的市場價格出售,部分收入用以對養殖戶補償。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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