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活動組織者應通過購買
碳配額、
碳信用的方式或通過新建林業項目產生
碳匯量的方式抵消大型活動實際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量。鼓勵優先采用來自貧困地區的
碳信用或在貧困地區新建林業項目。
?。ㄒ唬┯糜诘窒笮突顒訙厥覛怏w排放量的碳配額或碳信用,應在相應的碳配額或碳信用注冊登記機構注銷。已注銷的碳配額或碳信用應可追溯并提供相應證明。推薦按照以下優先順序使用碳配額或碳信用進行抵消,且實現
碳中和的時間不得晚于大型活動結束后1年內。
2.中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產生的“核證自愿減排量”(
CCER)。
3.經省級及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批準、備案或者認可的碳普惠項目產生的減排量。
4.經聯合國清潔發展機制(
CDM)或其他減排機制簽發的中國項目溫室氣體減排量。
(二)通過新建林業項目的方式實現碳中和的時間不得晚于大型活動結束后6年內,并應滿足以下要求。
1.碳匯量核算應參照本指南附1推薦的核算標準和技術規范實施,并經具有造林/再造林專業領域資質的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審定與核證機構實施認證。
2.新建林業項目用于碳中和之后,不得再作為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或者其他減排機制項目重復開發,也不可再用于開展其他活動或項目的碳中和。
3.大型活動組織者應保存并在公開渠道對外公示新建林業項目的地理位置、坐標范圍、樹種、造林面積、造林/再造林計劃、監測計劃、碳匯量及其對應的時間段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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