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資產這一概念源自于 1997 年《京都議定書》的簽訂。當時,在環境合理容量 的前提下,政治家們人為規定包括二氧化碳在內的溫室氣體的排放行為要受到限制, 由此導致碳減排量額度(信用)開始稀缺,并成為一種有價產品,稱為碳資產。 夲呅內傛萊源?。骇鎲┨?排*放^鮫*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碳資產是一個具有價值屬性的對象身上體現或潛藏的所有在低碳經濟領域可能 適用于儲存、流通或財富轉化的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這個對象,可以是企業,也 可以是行業,甚至可以是一個省市、國家,更可以對應于全球。從碳資產的定義來 看,它不僅包含今天的資產,也包括未來的資產;不僅包括 CDM 資產,也包括一切 由于實施低碳戰略而同比、環比產生出來的碳增值。
碳資產評估 碳資產評估是根據與碳資產相關的標準和方法,對企業、行業、地區現有的碳資產和未來的碳資產進行量化,實現碳減排量的可監測、可報告和可核查(MRV);包 括 CDM 碳資產,自愿減排碳資產,以及所有由于實施低碳戰略而同比、環比產生出 來的碳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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