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易碳家了解到,碳資產是具有價值屬性的對象中所體現或潛藏的在低碳經濟領域里適用于儲存、流通或財富轉化的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本文僅研究供應鏈層面的碳資產:從來源角度,可分為總量限制下的政府分配的碳配額和減排項目中產生的額外減排額;從時間角度,碳資產不僅包括現有碳排放配額,也包括未來可實現的額外減排量。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 com
碳資產的可質押性可從準物權和財產權兩方面分析。第一,碳排放權是以權利人對環境容量的使用和收益為權利內容,因與一般物權存在明顯不同而被定性為準物權,在法律上視為物權而準用民法有關規定。第二,根據《民法》,碳排放權是企業支付給政府相應費用而獲得的財產利益,歸屬于無形財產。據易碳家了解到,我國《擔保法》規定出質人依法享有的動產或權利可以作為質押進行擔保,并規定了質押物的范圍。出質人必須依法享有對質押物的所有權或處分權,并向銀行書面承諾為借款人提供質押擔保。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 ai fan g.com
排污權也是在總額限制下由政府行政分配獲得,并且具有財產權性質,因此,排污權質押貸款是碳資產融資實踐的基礎。美國經濟學家戴爾斯首先提出排污權概念,據易碳家了解到,我國最早在1980年代末開始排污交易實踐,隨后,排污權質押貸款出現。浙江省嘉興市開展了國內首批排污權質押貸款的嘗試。企業在環保部門獲得排放權證,可利用權證以質押擔保方式申請貸款。之后,紹興、濰坊等市也陸續開展此類貸款業務。與排污權不同的是碳排放權更具全球性,在全球范圍內均可認證為碳資產從而充分具備可質押性。因此,碳資產作為企業的新型財產具有融資應用價值,排污權質押貸款的實踐可以推廣到碳資產的融資實踐。(完)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 c o m
【版權聲明】本網為公益類網站,本網站刊載的所有內容,均已署名來源和作者,僅供訪問者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之用,如有侵權請權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將立即做刪除處理(QQ:51999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