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資產”是指在各種碳交易機制下產生的,代表控排企業溫室氣體(GHG)許可排放量的碳配額,以及由溫室氣體減排項目產生,并經特定程序核證,可用以抵消控排企業實際排放量的減排證明(也稱“碳信用”)。相應的,控排主體的溫室氣體排放,需要用碳配額或碳信用加以沖銷(履約),因而可以理解為“碳負債”。
從資產與負債的角度重新理解企業減排行動:非控排企業沒有碳負債(排放不受約束),但可以通過開發碳減排項目,獲得碳信用并出售獲利。這個過程中,碳資產“從無到有”,相當于一級市場;而控排企業的碳排放即為其碳負債,需要用碳資產進行抵償。碳資產可以在一級市場(出前文所述的開發減排項目外,還包括政府免費分配、拍賣等方式)獲得,或者在二級市場直接購買獲得。如果控排企業所持有的碳資產不足以抵償其碳負債,則需要購買更多的碳資產,或加強節能減排降低碳負債規模。
目前,我國碳市場通行的碳資產,包括七個試點市場發放的碳配額,以及自愿減排項目產生的核證減排量(CCER)。其中,前者只能在相應的市場內部流動,而后者則可以跨區域、跨市場使用。在全國碳市場啟動后,國家配額則將成為最主要的碳資產。2011年,我國確定將建立碳排放配額交易市場作為推進節能減排的基礎性政策工具,并在7個地區[3]率先進行試點。隨著2013~2014年間7個試點碳市場先后啟動,我國碳市場的建設也進入了快車道。按照總體部署,全國碳市場將于2017年啟動,屆時將覆蓋8大類32個行業,預計年發放配額規模超過40億噸,相應的碳資產價值可能超過千億元[4]。
此外,依據《京都議定書》框架下清潔發展機制(CDM)相關規定開發的減排項目,經特定程序核證后,可獲得核證減排量(CER)在歐洲碳市場(EU-ETS)出售,因此也是一類碳資產。與普通的金融資產“代表未來的潛在收益”不同,碳資產代表的是“避免未來潛在的成本或支出”,但從“機會成本”的角度看兩者卻并無二致,因此并不影響其在交易過程中的價值表現。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 com
碳資產管理的主要目的,是實現碳資產的保值增值。參與碳市場交易僅是實現碳資產保值增值的手段之一,其他主要的手段還包括信托、托管和拆借,以及以碳資產為擔保和增信手段的各類“涉碳融資”,如碳資產質押(抵押)貸款、碳資產售出回購,以及碳債券及碳資產支持證券(ABS)等。后文將分別進行介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