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轉型轉產項目引薦人享受引薦獎勵
自本意見施行之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國內外企業、社會團體、經濟組織、鎮(街道)、個人(不含區、鎮、街道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村委會工作人員、管委會工作人員及土地所屬單位工作人員)均可作為轉型轉產項目引薦主體,在引薦項目投產后,按項目實際投入固定資產額享受區級一次性引薦獎勵。獎勵標準按“固定資產實際投資額×計提比率”的方式計算。具體計提比率如下:
年度固定資產實際投資額(元) |
一般投資項目 |
省級以上認定高新技術或環保產業項目 |
500萬以下 |
0.3% |
0.4% |
500萬~2000萬(含500萬) |
0.35% |
0.45% |
2000萬~6000萬(含2000萬) |
0.45% |
0.55% |
6000萬~10000萬(含6000萬) |
0.55% |
0.65% |
10000萬以上(含10000萬) |
0.65% |
0.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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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項目只獎勵一個引薦主體,享受本意見獎勵的不再享受南府〔2003〕135號文的招商引資獎勵。
五、轉型轉產項目及所在鎮(街道)享受相關補貼優惠和獎勵
(一)轉型轉產項目施工報監、報建享受“綠色通道”優先辦理。
?。ǘ┯糜谵D型轉產的融資資金可申請“南海區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專項資金”擔保貸款,成功獲得擔保貸款后可享受相關的貼息補助。
?。ㄈ┳怨澞軠p排項目關停之日起計,利用該節能減排項目用地及房產的轉型轉產項目可連續五年逐年享受“轉型轉產項目啟動資金補貼”。補貼標準根據轉型轉產項目當年對區、鎮兩級直接經濟貢獻度情況由鎮(街道)自行確定。本意見實施前關停的節能減排項目,相關轉型轉產項目可根據之前的關停時間順延享受補貼。
(四)利用節能減排項目原有用地或房產用于生產經營的轉型轉產項目,且租用經營期超過一年的,對項目所在鎮(街道)給予一次性3000元/畝的獎勵,獎勵資金由鎮(街道)安排使用。計算面積為所用的節能減排項目用地在相應的土地使用證上對應的證載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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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轉型轉產項目在用工、人員培訓等方面享受“雄鷹計劃”扶持企業“一企一策”同等待遇。
六、本意見自發文之日起施行,暫執行至2010年12月31日止。引薦獎勵及“轉型轉產項目啟動資金補貼”措施可順延至2015年12月31日止。本意見由區節能減排治污辦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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