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深圳市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管控單位應當委托
碳核查機構對碳排放報告進行核查,并于2018年4月30日之前委托
碳核查機構通過溫室氣體排放信息管理系統向主管部門提交加蓋管控單位和碳核查機構公章的2017年度碳排放核查報告。對于截至2018年4月30日未提交2017年度碳排放核查報告的管控單位,我委將根據《深圳市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從嚴確定其2017年度碳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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