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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文報告:用清潔發展機制促進先進能源技術轉讓

      文章來源:tanpaifang.com碳交易網2012-04-09 21:37

      用清潔發展機制促進先進能源技術轉讓*
      鄭照寧,潘韜,劉德順
      (清華大學現代管理研究中心,清華大學全球氣候變化研究所)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 c o m


      摘要:本文首先簡要介紹了《京都議定書》提出的清潔發展機制(CDM)的目的和機理,分析了技術轉讓在溫室氣體減排國際合作中的地位及所遇到的障礙,接著探討如何利用CDM促進技術轉讓;最后指出利用CDM引進技術要加強技術消化和推廣工作,加強我國的能力建設,促進我國自主能源技術的創新和發展。
      關鍵詞:京都議定書,清潔發展機制(CDM),溫室氣體, 減排,技術轉讓
      Promoting Advanced Energy Technology Transfer by
       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ZHENG Zhaoning, PAN Tao, LIU Deshun
      (Modern Management Research Center, Tsinghua University;
       Global Climate Change Institute, Tsinghua University)
      Abstract: The paper first summarized the the purpose and the mechanism of 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CDM) presented in KYOTO PROTOCOL, and, analyzed the status of technology transfer in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of GHGs emission reduction and the barriers that technology transfer may encounter. Then, explored the way to promote technology transfer by CDM. Finally, the paper pointed out that technology transfer by CDM project must highlight the assimilation and dissemination work of technology and the capacity building, as well as promote the innovation and R&D of independent energy technologies in China.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 ai f an g.com
      Keywords: KYOTO PROTOCOL, 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CDM), greenhouse gases (GHGs), emission reduction, technology transfer
      一 引言
      自產業革命以來,人類社會經濟活動大量排放溫室氣體(GHGs)將會導致災難性全球氣候變化的危險前景已經成為國際社會關注的焦點。有效緩解人類活動對氣候系統的不利影響需要世界各國的共同努力,1997年12月,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NFCCC)第三次締約方大會(COP3)通過的《京都議定書》規定了公約附件B  所列的發達國家締約方及其它締約方所應承擔的定量減排和限控義務。同時京都議定書建立了三種靈活減排機制, 即聯合履約 (JI, 第6條) , 清潔發展機制 (CDM, 第12條) 和排放貿易(ET, 第17條) [1]。這三種機制容許附件B締約方以成本有效的方式通過境外合作獲得和/或轉讓溫室氣體減排量指標, 作為其履行議定書減排義務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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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這三種機制中, 只有清潔發展機制是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之間的合作機制。清潔發展機制具有雙重目:協助非附件I的締約方實現可持續發展和有貢獻于《公約》的最終目標, 并協助附件I 所列締約方履行其規定的定量化限控和減排義務。CDM的基本準則是, 發達國家提供額外的資金和技術, 在發展中國家共同實施成本有效的溫室氣體減排項目; CDM項目活動產生的減排量相對發展中國家來說是額外的;這種減排活動要符合并支持東道國的國家環境與發展的優先領域和戰略。
      作為溫室氣體減排潛力最大的發展中國家,中國將在未來CDM市場占有40%-50%的份額[2]。本文主要闡述了我們對利用CDM項目促進引進技術的機制的理解,并對今后如何利用CDM項目促進技術轉讓提出了政策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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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技術轉讓在溫室氣體減排國際合作中的地位及障礙分析
      溫室氣體減排技術主要分為三類[3]:
      1.改進能效的技術,通過更有效的利用能源達到減少能源使用,進而減少溫室氣體的排放,如高耗能工業的鋼鐵、化工和建材行業的節能技術改造項目;
      2.低碳和無碳能源技術,生產和使用低碳和無碳能源的技術,用低碳和無碳能源替代高碳能源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如風電、太陽能、生物沼氣可再生能源技術和天然氣、煤層氣等;
      3.溫室氣體封存和固存技術,將溫室氣體永久性的埋藏和儲存,或轉化成其它不產生溫室效應的物質進行儲存,如目前研究的CO2注入采油技術及森林和土地管理。
      向發展中國家轉讓環境友好的技術,特別是具有溫室氣體減排效應的技術,被視做實現全球溫室氣體減排和完成全球可持續發展的主要手段之一[3]。由于溫室氣體排放的溫室效應的全球性,如果發展中國家能采用和推廣這些技術,對全球氣候系統將十分有利。為了促進發達國家向發展中國家轉讓技術和推廣應用,《公約》和《議定書》都要求發達國家促進環境友好的,特別是有減排作用的先進技術向發展中國家轉移,并要求發達國家提供新的和額外的資金。通過JI/AIJ(共同執行活動)的實踐,技術轉讓對溫室氣體減排的作用為全世界所公認。據IPCC分析,目前已有的技術潛力足可以使到2010年把年溫室氣體排放水平降到2000年水平[3]。問題是,發達國家向發展中國家轉讓環境友好的技術存在著許多障礙因素。從經濟學角度,成功的技術轉讓必須滿足三個條件:第一技術擁有者認為轉讓技術的收益大于不轉讓技術的收益而愿賣,第二技術受讓者認為引進的技術能帶來比他把技術轉讓費用用于其它用途能獲得更多的收益而愿買,第三技術受讓者買得起,技術轉讓的費用在受讓者的承受能力之內。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 com
      從轉讓方的角度看,許多環境友好的技術往往屬于高新技術,涉及技術擁有者的戰略利益和未來競爭優勢。盡管許多環境友好的技術可帶來巨大的減排量,但從擁有者的角度來說,不轉讓技術可能是更有利的。還有一些技術涉及國家戰略利益和未來全球競爭優勢,即使從單個公司的角度來看技術轉讓是有利的,政府也會禁止轉讓,如和軍事密切相關的核能技術。另外,技術轉讓不僅是經濟活動,還是政治和外交活動,受到國家政治和外交政策的制約, 技術輸出國可利用技術轉讓進行政治和外交活動,對其它國家施加影響。[4]由于環境友好技術的研發對未來國家利益影響極大,各發達國家的政府及有關的公共機構投入大量的資金進行研發,所以政府及有關的公共機構擁有許多環境友好技術?!蹲h定書》要求發達國家“制訂政策和方案,以便利有效轉讓公有和公共支配的有益于環境的技術”[1],《公約》要求發達國家“應提供新的和額外的資金…包括用于技術轉讓的資金”[5],據此許多發展中國家認為發達國家應從全球環境的角度出發,向發展中國家無償轉讓“公有和公共支配的有益于環境的技術”。但是,這部分技術中很大比例或與國家利益密切相關,或研發投入了巨額資金及人力、物力,要發達國家無償轉讓幾乎是不可能的,何況有些技術它們根本就不愿轉讓。此外,發達國家私有機構和公司所擁有的技術進行轉讓時要求得到足夠的商業回報,不可能以無償的方式提供給發展中國家;也不會轉讓最新的技術。所以發達國家進行的技術、設備和資本的向外轉移 ,是為了進一步進行產業結構升級,這種轉移不包括那些涉及國家利益的技術轉移。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a np ai fan g.com
      發展中國家不承擔減排義務[1][5],從受讓方角度來看,企業考慮引進一項技術的首要因素是技術能否帶來足夠的商業回報;政府考慮的是是否有利國民經濟的發展、產業結構的升級,有利于就業和技術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當地環境的改善,不會以考慮技術的減排潛力作為必要前提。其次,發展中國家的企業規模小,資金少,很難承擔一些費用昂貴的技術轉讓,若以借貸的方式企業承擔的風險極大,若政府通過國家財政或其它方式如政府間貸款進行技術引進,由于風險的承擔者和受益者分離,技術是否能被很好的應用將成為未知數。再者,發展中國家的政府財政基礎比較薄弱,外匯儲備不足,根本不可能由政府承擔大規模的技術引進。所以,發展中國家沒有足夠的動力去引進環境友好的技術。此外,薄弱的基礎設施和技術配套能力、技術人員和專業培訓的缺乏使一些先進技術在發展中國家無法發揮其原有的效率。發展中國家各種市場及制度上的缺陷和障礙也使發展中國家的在應用和推廣這些技術遇到了很多困難。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 com
      IPCC在2000年總結了向發展中國家轉移環境友好技術所遇到的11個主要障礙因素,包括[3]:
      1. 發展中國家在價格體系中未將環境成本和社會成本內部化,無法反映出技術對環境和社會的影響;
      2. 宏觀經濟條件不佳,包括金融市場不完善,利率不穩定,稅收政策不穩定等;
      3. 用新技術替代現存技術的的風險,特別是金融機構的風險厭惡和商業化運作;
      4. 缺乏環境友好技術,特別是新興技術的有關可用性、運行特性、成本收益的數據、信息、知識和認識;
      5. 由于缺乏對環境友好技術的經濟和技術可行性的信任而難以形成轉讓環境友好技術的市場;
      6. 在獲得信息、談判、簽約和執行合同時付出的交易成本過高;
      7. 不了解當地的技術需求;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 c o m
      8. 由于缺乏獲得資本的途徑而使私有部門難以參與,特別是較小的制造、購買和使用新環境友好技術的企業得不到足夠的金融支持;
      9. 人力資源和制度能力不足;
      10. 缺乏法律制度和框架的支持,包括評價和實施新環境友好技術的準則和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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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CDM如何促進技術轉讓
      目前發展中國家的減排溫室氣體的環境友好技術引進基本可分為三類:
      1.商業技術轉讓,主要通過技術貿易進行交易,包括使用各種貸款購買的技術,或吸引外商直接投資(FDI)成立合資合作企業時外商以技術入股實現的技術引進,由于發展中國家缺乏資金,所以FDI不失為一種引進技術的有效方式;
      2.政府間技術援助,發達國家將公有或公共機構擁有的技術作為一種援助手段無償或低價轉讓給發展中國家,包括官方發展援助(ODA)及各種政府間贈款中用于購買技術的部分;
      3.基于《公約》的技術轉讓,如AIJ項目實施中的技術轉讓或發達國家提供的用于購買技術的資金,以及GEF所提供的技術購買費用;
      以上三類技術引進方式中,第1類占了技術引進的大部分份額,第2,3類由于資金有限,對技術引進只能起到一種補充的作用。發達國家大多數環境友好技術的技術轉讓費用比較昂貴,從發展中國家自身的角度出發,一種技術的減排潛力無論多大,只要引進的費用高于可獲得的收益,或在國內沒有良好的經濟效益都是不會引進,所以要剌激發展中國家引進減排技術,必須降低技術轉讓的費用,并幫助發展中國家降低技術的應用成本,消除各種阻礙技術應用的市場和制度障礙,提高技術的經濟效益,盡快實現技術的商業化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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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京都議定書》的有關條款,清潔發展機制是一種基于項目的機制,國外投資者投入額外的減排技術設備和/或額外的資金,使CDM項目活動獲得相對于基準線項目而言額外的溫室氣體減排量。CDM項目所獲得的減排量,經核實公證后轉讓給國外CDM投資者作為回報,用予抵銷其在國內的減排義務或通過出售經證明的減排量(CERs)收回其投資。CDM的減排額外性要求CDM項目所帶來的減排量是東道國本身無能力實現的額外的減排量。之所以無能力主要是因為缺乏先進技術和/或項目缺乏商業競爭力,因此CDM項目的額外性準則特別強調投資和技術的額外性。投資額外性要求參與CDM項目的發達國家提供額外的非商業投資,這部分的投資以CERs回報,并使CDM項目投資財務效益獲得改善,具備與基準線項目相同的商業競爭力。技術的額外性要求參與CDM項目的發達國家提供優于東道國國內商業化技術的先進技術,該先進技術的溫室氣體排放強度應低于基準線技術的排放強度,兩種技術的排放量之差是計算減排量的主要依據。不滿足技術額外性的項目不能作為CDM項目,因為東道國已商業化的減排技術可獲得足夠的商業回報,資金不足可以通過商業融資渠道解決,投資回報率有商業競爭力。這樣的減排項目完全可以由東道國自己實施,減排量沒有額外性[6]。 所以從CDM的技術額外性來看,CDM項目包括先進技術設備的提供和導致技術轉讓。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a np ai fan g.com
      在CDM的技術轉讓上,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都會列出相應的技術選擇清單,有意合作實施CDM項目的附件I國家的實體和非附件I國家的實體根據雙方的清單,在考慮附件I國家的實體得到成本有效的CERs、非附件I國家實體得到足夠的商業利潤,保證CDM項目與東道國國家發展戰略與優先領域相一致和促進東道國所需要環境友好技術的轉讓[8]的基礎上,決定CDM項目相對于基準線技術所采用的環境友好技術,并根據合同進行技術轉讓。所以,通過CDM的技術引進是依附在CDM項目之上,并不是一種常規的技術引進,它們的區別在于:
      1.常規的技術引進都是引進在東道國國內可得到足夠商業回報的技術,CDM引進的是東道國尚未商業化的技術;
      2. 常規的技術引進側重于生產工藝技術、設備制造技術的引進,CDM引進的主要是在東道國尚未商業化技術設備及設備的操作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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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常規的技術引進是以商業渠道引進,以支付技術使用費用或購買費用的方式獲得技術,如許可費、專利費、提成費等,但CDM項目所導致的技術引進是以該技術得到的CERs作為交換;
       4. 通過CDM項目引進的技術集中于能導致溫室氣體減排的技術,源技術集中在環境友好的能源技術上,匯技術集中在溫室氣體封存和固存技術,如土地使用技術,CO2注入采油技術等。
      CDM項目轉讓的是東道國尚未商業化的技術設備及設備操作技術,除了產生CERs外,通過CDM項目進行技術的示范,探索降低技術運行的成本和提高效益的途徑,為技術的商業化做好能力建設和制度建設。當技術能商業化運作后,可通過商業渠道引進技術并大規模商業化應用,這時該技術變成了東道國的基準線技術。從發達國家的角度看, 除了獲得CERs外,CDM項目為本國欲轉讓的技術能夠順利轉讓鋪平了道路;從發展中國家東道國的角度看,CDM項目可引進更先進的技術,降低了引進的技術是否能成功應用的風險;并且在進行商業引進之前,通過CDM項目的實施,為技術的商業引進做好了運行環境(配套技術和基礎設施),組織環境(管理組織技術,生產運作管理及技術管理)和知識(經驗、技巧及專業培訓)的準備[3]。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
      實施CDM項目時,雙方對于項目的運行狀況,特別是技術運行的效率和效益都會十分關注。這是因為,若技術不能得到預期的CERs,當責任屬于附件1國家實體時,它將得不到足夠的CERs用于補償它的投資;若責任屬于非附件I國家實體,若產生的CER不足,必須得賠償由于CER不足而造成的附件I國家實體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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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我國利用CDM項目進行技術引進的政策建議
      1.加強我國在技術轉讓中吸收、消化和創新的能力建設
      從《公約》到《馬拉喀什宣言》,發展中國家的能力建設都受到了高度重視,發展中國家的能力建設好壞是發展中國家是否有效參與CDM項目的前提和保證。能力建設內容廣泛,但對于促進基于CDM項目的技術引進來說,必須高度重視技術轉讓中吸收、消化和創新的能力建設。我國引進技術的經驗教訓主要集中在發展配套技術能力和專業技術培訓上,因為技術能否盡快國產化,盡快適應我國特殊的社會經濟環境,得看國內配套技術能力和技術人員儲備。CDM為技術引進之前的配套技術能力發展和專業技術培訓上提供了一個很好的“邊干邊學”的機會,我們一定要充分利用。此外,我國在能源技術創新方面應該進一步加強,畢竟,縮短我國與國外先進技術水平的差距最終得靠技術創新。所以,在加強技術能力建設的同時要做好技術引進和技術創新的協同工作,不要讓它們之間互相沖突,對于我國已掌握核心技術,有能力商業化的技術原則上都不應該引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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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加強我國在氣候公約履約國際談判,特別是CDM項目談判的能力建設
      從國內外項目談判的經驗來看,談判能力對項目收益和成本的分配有著重要的作用。從AIJ經濟研究及京都三機制的實驗經濟學研究都表明,談判能力與所得收益呈很強的正相關關系[7]。CDM項目談判是一種專業性的技術及經濟談判,涉及的專業面廣,能源-經濟-環境-社會無所不包。我國較為缺乏復合型的國際談判的人員,目前國內談判人員中,從事談判的外貿、法律專業人員不了解能源-環境專業技術知識,而能源-環境專業技術人員缺乏談判知識;與減排技術相關的談判又涉及許多國內很不熟悉的溫室氣體減排領域的專業知識,這對于談判人員的要求進一步提高,所以,加強復合型談判專業人員的培養及加強各專業之間人員的合作成為在CDM項目談判及引進技術時保證我國利益的重要條件。目前需要做的是,對可能參與談判的各專業的人員進行培訓,使他們掌握減排領域的基本專業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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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完善各項制度和法律,降低CDM項目及技術轉讓的交易成本
      許多研究者通過對AIJ項目的經驗研究,指出CDM項目的交易成本是項目相關的,即CDM項目的總交易成本對于每個項目來說,無論是大項目還是小項目,不會出現太大的變化 [8] 。這對于中、小CDM項目來說,交易成本將占總成本的很大一部分。尤其是在美國不參與京都議定書和經濟轉軌國家國家有大量“熱空氣”可賣的情景下,對高交易成本,除了特大項目之外,連部分大項目可能都無法實施。為此,COP7成立的執行理事會(EB)專門成立了小項目專家小組,通過制定簡化的規則和程序來解決小型CDM項目交易成本過高的問題。CDM項目的交易成本主要有尋找合作者的費用、談判費用、確定基準線的費用、批準、核實、注冊、監測、報告、證實及CERs的簽發費用。降低交易成本的方法主要有,建立CDM項目合作者的信息收集和發布系統,發布CDM優先引進技術的清單,標準化CDM項目的實施程序,簡化審批手續以減少CDM項目的審批時間,對信譽良好的實體延長核實期及給予免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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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積極應對即將出現的“減排技術產業”和“減排投資企業”
      國際溫室氣體減排行動的開展,減排技術的開發和銷售成為一個很有前景的產業。同時,會出現專門從事國際減排行動的企業,通過將獲得CERs出售給其它需要的企業而獲利。從降低交易成本和積極發展CDM項目的角度來看,它們都是有利的,特別是“減排技術產業”的形成為我們進行技術選擇和引進提供了很好的機會。“減排投資企業”為技術引進提供了必要的技術引進資金?,F在的問題是,出現的“減排技術產業”和“減排投資企業”肯定集中在發達國家,如果發展中國家的政策不當或實施CDM項目的實體談判和項目操作能力不足,東道國可能得不到多少實施CDM項目的收益,使大量的“低掛蘋果”被摘走。在允許CERs可儲存(banking)供未來抵銷減排義務的情況下,“減排投資企業”更有積極性儲存CERs到價高時買出,從經濟學角度來看種行為是合理的,但對發展中國家不公平。所以在談判中要求對banking進行限制,但限制不是唯一的辦法,從促進遲早實施CDM項目和盡快實現技術引進來說,要求共享banking的CERs收益或許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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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注重“軟”技術的引進
      硬件設備雖然凝聚了物化的技術,引進后見效很快。但設備費用高,難于得到核心技術,對于我國技術水平的提高并無多少效果。硬件設備的核心技術多為“軟”技術,主要表現為技術資料及相關的know-how技術上。CDM項目引進的主要是技術設備,以及從屬于設備的技術資料。附件I實體為保證技術設備正常動作,會對非附件I實體加強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對設備的使用進行大量指導,并會幫助非附件I實體培訓工作人員等。利用CDM引進技術時,對這些“軟”技術要高度重視,在利用CDM項目得到先進技術設備的同時,力爭多得相關的技術資料及技術培訓,這對消化、吸引和進一步創新,設備的國產化都十分重要。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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