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清潔發展機制促進先進能源技術轉讓*
鄭照寧,潘韜,劉德順
(清華大學現代管理研究中心,清華大學全球氣候變化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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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首先簡要介紹了《京都議定書》提出的清潔發展機制(CDM)的目的和機理,分析了技術轉讓在溫室氣體減排國際合作中的地位及所遇到的障礙,接著探討如何利用CDM促進技術轉讓;最后指出利用CDM引進技術要加強技術消化和推廣工作,加強我國的能力建設,促進我國自主能源技術的創新和發展。
關鍵詞:京都議定書,清潔發展機制(CDM),溫室氣體, 減排,技術轉讓
Promoting Advanced Energy Technology Transfer by
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ZHENG Zhaoning, PAN Tao, LIU Deshun
(Modern Management Research Center, Tsinghua University;
Global Climate Change Institute, Tsinghua University)
Abstract: The paper first summarized the the purpose and the mechanism of 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CDM) presented in KYOTO PROTOCOL, and, analyzed the status of technology transfer in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of GHGs emission reduction and the barriers that technology transfer may encounter. Then, explored the way to promote technology transfer by CDM. Finally, the paper pointed out that technology transfer by CDM project must highlight the assimilation and dissemination work of technology and the capacity building, as well as promote the innovation and R&D of independent energy technologies in China.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 ai f an g.com
Keywords: KYOTO PROTOCOL, 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CDM), greenhouse gases (GHGs), emission reduction, technology transfer
一 引言
自產業革命以來,人類社會經濟活動大量排放溫室氣體(GHGs)將會導致災難性全球氣候變化的危險前景已經成為國際社會關注的焦點。有效緩解人類活動對氣候系統的不利影響需要世界各國的共同努力,1997年12月,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NFCCC)第三次締約方大會(COP3)通過的《京都議定書》規定了公約附件B 所列的發達國家締約方及其它締約方所應承擔的定量減排和限控義務。同時京都議定書建立了三種靈活減排機制, 即聯合履約 (JI, 第6條) , 清潔發展機制 (CDM, 第12條) 和排放貿易(ET, 第17條) [1]。這三種機制容許附件B締約方以成本有效的方式通過境外合作獲得和/或轉讓溫室氣體減排量指標, 作為其履行議定書減排義務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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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技術轉讓在溫室氣體減排國際合作中的地位及障礙分析
溫室氣體減排技術主要分為三類[3]:
1.改進能效的技術,通過更有效的利用能源達到減少能源使用,進而減少溫室氣體的排放,如高耗能工業的鋼鐵、化工和建材行業的節能技術改造項目;
2.低碳和無碳能源技術,生產和使用低碳和無碳能源的技術,用低碳和無碳能源替代高碳能源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如風電、太陽能、生物沼氣可再生能源技術和天然氣、煤層氣等;
3.溫室氣體封存和固存技術,將溫室氣體永久性的埋藏和儲存,或轉化成其它不產生溫室效應的物質進行儲存,如目前研究的CO2注入采油技術及森林和土地管理。
向發展中國家轉讓環境友好的技術,特別是具有溫室氣體減排效應的技術,被視做實現全球溫室氣體減排和完成全球可持續發展的主要手段之一[3]。由于溫室氣體排放的溫室效應的全球性,如果發展中國家能采用和推廣這些技術,對全球氣候系統將十分有利。為了促進發達國家向發展中國家轉讓技術和推廣應用,《公約》和《議定書》都要求發達國家促進環境友好的,特別是有減排作用的先進技術向發展中國家轉移,并要求發達國家提供新的和額外的資金。通過JI/AIJ(共同執行活動)的實踐,技術轉讓對溫室氣體減排的作用為全世界所公認。據IPCC分析,目前已有的技術潛力足可以使到2010年把年溫室氣體排放水平降到2000年水平[3]。問題是,發達國家向發展中國家轉讓環境友好的技術存在著許多障礙因素。從經濟學角度,成功的技術轉讓必須滿足三個條件:第一技術擁有者認為轉讓技術的收益大于不轉讓技術的收益而愿賣,第二技術受讓者認為引進的技術能帶來比他把技術轉讓費用用于其它用途能獲得更多的收益而愿買,第三技術受讓者買得起,技術轉讓的費用在受讓者的承受能力之內。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 com
從轉讓方的角度看,許多環境友好的技術往往屬于高新技術,涉及技術擁有者的戰略利益和未來競爭優勢。盡管許多環境友好的技術可帶來巨大的減排量,但從擁有者的角度來說,不轉讓技術可能是更有利的。還有一些技術涉及國家戰略利益和未來全球競爭優勢,即使從單個公司的角度來看技術轉讓是有利的,政府也會禁止轉讓,如和軍事密切相關的核能技術。另外,技術轉讓不僅是經濟活動,還是政治和外交活動,受到國家政治和外交政策的制約, 技術輸出國可利用技術轉讓進行政治和外交活動,對其它國家施加影響。[4]由于環境友好技術的研發對未來國家利益影響極大,各發達國家的政府及有關的公共機構投入大量的資金進行研發,所以政府及有關的公共機構擁有許多環境友好技術?!蹲h定書》要求發達國家“制訂政策和方案,以便利有效轉讓公有和公共支配的有益于環境的技術”[1],《公約》要求發達國家“應提供新的和額外的資金…包括用于技術轉讓的資金”[5],據此許多發展中國家認為發達國家應從全球環境的角度出發,向發展中國家無償轉讓“公有和公共支配的有益于環境的技術”。但是,這部分技術中很大比例或與國家利益密切相關,或研發投入了巨額資金及人力、物力,要發達國家無償轉讓幾乎是不可能的,何況有些技術它們根本就不愿轉讓。此外,發達國家私有機構和公司所擁有的技術進行轉讓時要求得到足夠的商業回報,不可能以無償的方式提供給發展中國家;也不會轉讓最新的技術。所以發達國家進行的技術、設備和資本的向外轉移 ,是為了進一步進行產業結構升級,這種轉移不包括那些涉及國家利益的技術轉移。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a np ai fan g.com
發展中國家不承擔減排義務[1][5],從受讓方角度來看,企業考慮引進一項技術的首要因素是技術能否帶來足夠的商業回報;政府考慮的是是否有利國民經濟的發展、產業結構的升級,有利于就業和技術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當地環境的改善,不會以考慮技術的減排潛力作為必要前提。其次,發展中國家的企業規模小,資金少,很難承擔一些費用昂貴的技術轉讓,若以借貸的方式企業承擔的風險極大,若政府通過國家財政或其它方式如政府間貸款進行技術引進,由于風險的承擔者和受益者分離,技術是否能被很好的應用將成為未知數。再者,發展中國家的政府財政基礎比較薄弱,外匯儲備不足,根本不可能由政府承擔大規模的技術引進。所以,發展中國家沒有足夠的動力去引進環境友好的技術。此外,薄弱的基礎設施和技術配套能力、技術人員和專業培訓的缺乏使一些先進技術在發展中國家無法發揮其原有的效率。發展中國家各種市場及制度上的缺陷和障礙也使發展中國家的在應用和推廣這些技術遇到了很多困難。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 com
IPCC在2000年總結了向發展中國家轉移環境友好技術所遇到的11個主要障礙因素,包括[3]:
1. 發展中國家在價格體系中未將環境成本和社會成本內部化,無法反映出技術對環境和社會的影響;
2. 宏觀經濟條件不佳,包括金融市場不完善,利率不穩定,稅收政策不穩定等;
3. 用新技術替代現存技術的的風險,特別是金融機構的風險厭惡和商業化運作;
4. 缺乏環境友好技術,特別是新興技術的有關可用性、運行特性、成本收益的數據、信息、知識和認識;
5. 由于缺乏對環境友好技術的經濟和技術可行性的信任而難以形成轉讓環境友好技術的市場;
6. 在獲得信息、談判、簽約和執行合同時付出的交易成本過高;
7. 不了解當地的技術需求;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 c o m
8. 由于缺乏獲得資本的途徑而使私有部門難以參與,特別是較小的制造、購買和使用新環境友好技術的企業得不到足夠的金融支持;
9. 人力資源和制度能力不足;
10. 缺乏法律制度和框架的支持,包括評價和實施新環境友好技術的準則和標準;
三 CDM如何促進技術轉讓
目前發展中國家的減排溫室氣體的環境友好技術引進基本可分為三類:
1.商業技術轉讓,主要通過技術貿易進行交易,包括使用各種貸款購買的技術,或吸引外商直接投資(FDI)成立合資合作企業時外商以技術入股實現的技術引進,由于發展中國家缺乏資金,所以FDI不失為一種引進技術的有效方式;
2.政府間技術援助,發達國家將公有或公共機構擁有的技術作為一種援助手段無償或低價轉讓給發展中國家,包括官方發展援助(ODA)及各種政府間贈款中用于購買技術的部分;
3.基于《公約》的技術轉讓,如AIJ項目實施中的技術轉讓或發達國家提供的用于購買技術的資金,以及GEF所提供的技術購買費用;
以上三類技術引進方式中,第1類占了技術引進的大部分份額,第2,3類由于資金有限,對技術引進只能起到一種補充的作用。發達國家大多數環境友好技術的技術轉讓費用比較昂貴,從發展中國家自身的角度出發,一種技術的減排潛力無論多大,只要引進的費用高于可獲得的收益,或在國內沒有良好的經濟效益都是不會引進,所以要剌激發展中國家引進減排技術,必須降低技術轉讓的費用,并幫助發展中國家降低技術的應用成本,消除各種阻礙技術應用的市場和制度障礙,提高技術的經濟效益,盡快實現技術的商業化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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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我國利用CDM項目進行技術引進的政策建議
1.加強我國在技術轉讓中吸收、消化和創新的能力建設
從《公約》到《馬拉喀什宣言》,發展中國家的能力建設都受到了高度重視,發展中國家的能力建設好壞是發展中國家是否有效參與CDM項目的前提和保證。能力建設內容廣泛,但對于促進基于CDM項目的技術引進來說,必須高度重視技術轉讓中吸收、消化和創新的能力建設。我國引進技術的經驗教訓主要集中在發展配套技術能力和專業技術培訓上,因為技術能否盡快國產化,盡快適應我國特殊的社會經濟環境,得看國內配套技術能力和技術人員儲備。CDM為技術引進之前的配套技術能力發展和專業技術培訓上提供了一個很好的“邊干邊學”的機會,我們一定要充分利用。此外,我國在能源技術創新方面應該進一步加強,畢竟,縮短我國與國外先進技術水平的差距最終得靠技術創新。所以,在加強技術能力建設的同時要做好技術引進和技術創新的協同工作,不要讓它們之間互相沖突,對于我國已掌握核心技術,有能力商業化的技術原則上都不應該引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