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制造業而言,在完善的碳交易市場體系下,凡是沒有完成減排任務的制造業企業,需要向超額完成減排任務的企業購買碳排放指標,增加其排污成本。進而促使制造業企業更多地把資金投向提升減排技術,以實現制造業污染排放的降低。
合理運用環境補貼的同時避免貿易摩擦
發達國家日趨嚴格的環境標準和消費者對綠色產品需求的不斷增加,使得我國制造業企業生產的環境成本不斷提升,削弱了產品的出口競爭力。對制造業企業實施環境補貼,如政府部門為實施減排的制造業企業發展提供資金、稅收等方面的優惠政策,設立綠色產品出口開發專項基金,為環保企業提供優惠貸款等,有利于制造業企業提高環境意識、提升環保技術、加快綠色產品開發,以形成符合國家發展方針政策,有利于優化產品的出口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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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環境補貼的實施需要適度,以避免其他國家對我國出口制成品征收反補貼稅。事實上,由于以保護環境和促進研發為目的的補貼有修正市場失靈的作用,WTO的《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并未完全禁止這類補貼。但為避免成員國在上述補貼名義下實施出口鼓勵,《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規定只有在特定額度內,用于幫助企業適應環境標準和研發清潔技術的補貼屬于不可申訴補貼。其他類型的環境補貼只要產生了較為嚴重的貿易扭曲,進而損害了別國相關產業,都可能成為被征收反補貼稅的依據。如2012年中國光伏和風力發電設備等
清潔能源產業接連遭遇反補貼措施,損失巨大。
作為WTO成員國,中國必須把環境補貼引致的貿易扭曲限制在WTO規則允許的范圍之內,避免過大的環境補貼實施力度引致較大的貿易扭曲,進而引發貿易摩擦。因此,制訂環境補貼政策時,應權衡其減排效果和貿易扭曲效果,力圖在把貿易扭曲效果控制在合理水平的同時,實現減排效果的最大化,本文內容來源于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paifang.com,轉載須加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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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南開大學濱海學院副教授、經濟管理系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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