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1日,廣東省啟動
碳排放權交易
試點,同日廣州
碳排放權交易所正式成立,作為碳排放權交易
平臺。值得一提的是,這次
試點明確提出建立補償機制,將森林
碳匯納入碳排放權交易體系。據廣東省林業廳廳長張育文透露,廣東今年已經正式啟動森林
碳匯工程,林業廳將與廣州碳排放交易所合作推出林業碳匯交易。隨著中國碳匯林業在應對全球氣候變化中的作用不斷凸顯,“林業碳匯”逐漸成為公眾關注的熱點。本報記者就中國林業碳匯發展的相關問題,專訪了國家林業局氣候辦常務副主任、中國
綠色碳匯基金會秘書長李怒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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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業碳匯是多重效益的綜合體現
中國經濟導報:對于碳匯和林業碳匯的相關含義,您是如何理解的?
李怒云:《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中將“碳匯”定義為從大氣中清除二氧化碳的過程、活動或機制;相反,向大氣中排放二氧化碳的過程、活動或機制,就稱之為“
碳源”。相應的,森林碳匯是森林生態系統吸收大氣中的二氧化碳并將其固定在植被或土壤中,從而減少大氣中二氧化碳濃度的過程、活動或機制,屬自然科學范疇。林業碳匯則是通過實施造林、再造林和森林管理,減少毀林等活動,吸收(或減少)大氣中的二氧化碳并與政策、管理和碳貿易相結合的過程、活動和機制,屬自然科學、社會科學范疇。
應對氣候變化的國內外行動,主要是致力于減少溫室氣體的排放(源)和增加溫室氣體的吸收(匯)。而在《京都議定書》框架下,林業成為碳匯的重點。《京都議定書》的土地利用、土地利用變化和林業(LULUCF)條款中,認可造林、森林管理、農業活動等獲得的碳匯對減緩氣候變化有作用。但是,在第一承諾期內,只有造林再造林項目才能列為合格的清潔發展機制(下稱
CDM)碳匯項目,即國家可以通過從發展中國家的造林再造林項目中獲得的碳匯(
碳信用),用于抵減本國的溫室氣體排放量。而且,每年從
CDM造林再造林項目中獲得的減排抵消額不得超過基準年(1990年)排放量的1%。按照《京都議定書》規定,在第一承諾期內,造林是指在過去50年以來的無林地上開展的人工造林活動;再造林是指在1990年1月1日以來的無林地上開展的人工造林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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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經濟導報:發展林業碳匯對于我國社會經濟有何意義?
李怒云:通過發展林業碳匯不但能減少二氧化碳在大氣中的含量,較好地保護生物多樣性,減少水土流失,而且成本較低,能為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帶來多種效益。它在創造就業機會的同時,給當地農民帶來收益;另外,雖然我國尚未規定企業的
碳減排指標,但要求企業轉變生產方式,減低能耗,減少碳排放將成為趨勢。在減少碳排放難度較大的情況下,通過林業措施吸收二氧化碳,發展林業碳匯,可以為企業提供一個減排緩沖期,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企業的減排壓力。
發展林業碳匯,充分發揮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減緩和適應功能,能為我國贏取氣候變化國際談判的話語權和主動權,拓展我國經濟發展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