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范圍內的碳匯交易,是基于《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及其《京都議定書》的規定,而由法律創設出來的一種擬制交易。它通過技術擬制和法律擬制,將一般意義上不能構成物權客體的氣體環境容量資源導入擬制交易的環節,從而創設了一個無形物的交易市場。在嚴格的法律意義上,碳匯等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的參與主體是《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締約國,因而碳匯交易的主體是國家。碳匯交易與其他排放權交易的重要區別在于,碳匯交易往往是跨國交易,因此需要國際經濟法律制度的支持以及國際公法的指引。國際政策以及國際法應盡快為碳匯交易確定方向、提供法律保障,以保證該項制度的公信力。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_碳0排0放^交-易=網 ta n pa i fa ng . co m
碳匯交易應該由5個環節組成,包括生產標準、計量碳匯的標準、認證標準(即檢查驗收的標準)、交易的規則和交易的標準。目前,碳匯交易的標準和規則等有待確定。以碳匯交易最具代表性的林業碳匯為例,中國《碳匯造林技術規定(試行)》將“碳匯造林”定義為:在確定了基線的土地上,對造林及其林分(木)生長過程進行碳匯計量和監測而開展的有特殊要求的造林活動。碳匯造林與普通造林的最大區別在于碳匯造林的碳匯是可計量與監測的,在項目設計書和項目碳匯監測計劃中具有明確的要求。一是營造碳匯林時,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林業局制定的“碳匯造林系列標準”實施項目;二是要有國家的相關政策規定;三是要有與國際接軌并結合中國國情的碳匯計量、監測技術體系;四是要有第三方審定、核查以及規范的項目注冊和碳信用簽發程序。目前全國確已有10家機構具備國家林業局頒發的森林碳匯計量與監測資質,但相關的交易政策還未出臺,認證、注冊的相關規定也正在制定、完善中。
分析碳匯在國際上的發展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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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聯合國和世界銀行預測,全球碳交易于2008~2012年間,市場規模每年可達600億美元,2012年全球碳匯交易市場容量為1500億美元。但在《京都議定書》框架下的國際碳交易CDM項目,大都是減少排放的工業項目,而以森林碳匯為主的CDM項目由于技術規則、管理運行及程序的復雜性以及不確定性等諸多因素,導致其在全球CDM項目中所占的比例和交易量都比較小。中國東北部內蒙古敖漢旗防治荒漠化青年造林項目,根據《京都議定書》清潔發展機制下的造林再造林碳匯項目相關規定,由外方承擔部分投入,在我國造林的第一個“碳匯”造林項目。項目第一個有效期5年時間內投資153萬美元,在敖漢旗荒沙地造林3000公頃。是一個比較典型的項目?,F在的CDM市場步入了十字路口?,F行的《京都議定書》在2012年即將結束,而新的交易規則成形還需要進行長時間的磋商。金融危機爆發后,國際碳市場作為實體經濟和金融經濟相結合的衍生市場,也遭受了較大的沖擊。雷曼兄弟公司等投行的倒閉,也使得諸多碳信用額度成為遺留問題。據統計,已經破產的雷曼兄弟公司破產前在CDM項目領域管理的碳資產總量達到1500萬噸,其中約有三分之二來自中國。中國的碳交易市場也受到了牽連,國內碳市場的動蕩。依附于碳市場的碳匯市場也受到了巨大沖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