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都議定書》及其相關協議規定,發展中國家可以利用林業碳匯信用幫助附件I國家抵消或補償溫室氣體排放。造林再造林被允許為京都協定第一承諾期惟一合格的清潔發展機制( The CleanDevelopment Mechanism,簡稱CDM) 林業碳匯項目。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_交^易=網 tan pa i fa ng . c om
2005 年2 月,《京都議定書》生效,正式成為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規定和實施計劃。在此背景下,CDM造林再造林碳匯交易成為全球森林碳匯服務交易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森林碳匯服務交易市場有可能成為一個新興的、具有巨大發展潛力的環境服務市場。同時它也是一個特殊市場,其特殊性就在于這個市場不是自發形成的,而是人們為了有效配置大氣平流層這一全球公共資源,人為地運用交易和價格機制。不容置疑,森林碳匯服務作為人們一貫自由享用的公共物品,要求為其付費是很困難的。因此,這種人為市場需要更為復雜的制度和規則進行規范,而制度和規則的制定及實施往往需要耗費大量資源,這通常增大了市場交易費用。交易費用過高可能使森林碳匯服務市場的交易效率大為降低。Landell Mills.N 和Ina. T. Porras 通過對全球75 個森林碳匯信用交易案例的研究,認為影響森林碳匯服務市場發展的最大限制是市場交易成本過高。
一、交易成本理論回顧
交易成本概念是1937 年科斯在其著名論文《企業的性質》中首次提出的。后來經過許多經濟學家的闡釋和擴展,形成了各種不同的交易成本定義??扑拐J為,交易成本是指利用價格機制的成本,包括尋求價格信息的成本、談判和簽訂合同的成本、合同的履行成本[2]。張五常將交易成本看作是一系列制度成本,其中包括信息成本、談判成本、起草和實施合約的成本、界定和實施產權的成本、監督管理的成本和改變制度結構變化的成本。簡言之,交易成本包括一切不直接發生在物質生產過程中的成本[3]。喬維奇明確認為:“交易費用是在產權從一個經濟主體向另一個經濟主體轉移過程中所有需要花費的資源的成本。這包括做一次交易(如發現交易機會、洽談交易、監督成本)的成本和保護制度結構的成本(如維持司法體系和警察力量) ??梢?由于經濟學家各自理解交易的角度不同,交易成本的定義及其內涵存在較大差異。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 com
一般而言,新制度經濟學將市場交易成本劃分為以下3 種類型: ①搜尋和信息成本; ②討價還價(談判)和決策成本; ③監督和強制實施成本[5]。本文中森林碳匯服務市場的交易成本主要是遵循科斯的市場交易成本概念,也就是指平喬維奇的做一次交易的成本,而不是指整個制度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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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森林碳匯服務市場的交易成本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迄今為止,森林碳匯服務市場主要是一個松散的以林業項目(如造林、再造林、森林保護和森林管理等)投資為基礎,并獲取由此產生的碳匯信用的交易集合[6]。其交易成本還沒有一個統一的概念和衡量標準。
(一)交易成本的構成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 ai fan g.c om
目前,各國學者主要是根據森林碳匯服務交易項目的實施程序發生的費用,劃分和衡量交易成本。Stavins將森林碳匯交易成本分為搜尋與信息成本討價還價與決策成本、監測和強制實施成本等3種[7];Dudek 和Wienar 將交易成本進一步劃分為搜尋成本、談判成本、批準成本、監測成本、強制實施成本以及保險成本等6 種成本[8];Oscar J. Cacho 等在Dudek 和Wienar 劃分的基礎上,又將其分為搜尋成本、談判成本、核實和認證成本、執行成本、監測成本、強制實施成本以及保險成本;Landell Mills. N 等在對世界各地發生的森林碳匯交易項目進行回顧的基礎上,將交易成本分為5 種類型:項目識別、項目設計和執行、項目監測、強制實施和風險管理、主辦國和國內項目檢查以及市場交易等[1]??梢?根據不同交易要求實施程序的差異,森林碳匯服務的交易成本的構成要素也有所不同。按照CDM造林再造林碳匯交易項目的執行程序,可以將森林碳匯服務市場交易成本再細分為搜尋成本、談判成本、項目文件設計成本、批準成本、證實生效成本、注冊成本、監測成本、實成本、認證成本、強制實施成本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