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精確為企業設置合理的排放總量
早在去年的德班大會上,中國政府就強調要在未來幾年內綜合運用多種手段,大幅度降低碳排放強度(單位國內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到2015年使全國碳排放強度比2010年下降17%。不僅如此,中國政府還將大力推進節能降耗,到2015年形成3億噸標準煤的節能能力,單位國內生產總值能耗比2010年下降16%;同時積極發展低碳能源,到2015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費比例達到11.4%;并且努力增加
碳匯,新增森林面積1250萬公頃,森林覆蓋率提高到21.66%,森林蓄積量增加6億立方米。
上述目標的設立,也表明我國已經在全國范圍內,基本完成了碳排放總量的限制規定。
然而,業內人士表示,目前國內仍有很多地方沒有出臺明確的碳排放總量的總額限制。“地方需要經濟增量,也就是碳排放增量。”某地方發改委官員日前在接受媒體采訪時曾如是表示。限制碳排放總量目標往往是與地方經濟發展目標相悖的。
專家表示,一些碳交易試點地區經濟增長速度已經趨緩,因此“敢于”提出排放總量目標。但還有試點地區因為預計基礎設施建設仍然很多,對于未來排放增長的空間,不希望受到嚴格限制。“全國性的碳排放總量的限定,應該取決于未來增長的上限,但是未來能增長多少,現在大多數人心里都沒底。”錢國強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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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有專家指出,目前全國范圍內對于碳排放總量雖有數量限制,但具體落實到企業頭上的碳排放總量限額仍不明確,這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企業節能減排的積極性。
“碳交易是企業和企業之間的交易,所以碳交易市場的建立并不直接取決于政府層是否已為全國或一個地區設置排放總量控制目標,更為直接相關的是政府要給納入交易體系的企業設置排放總量控制目標。錢國強指出,需要對重點行業中達到一定規模的企業的碳排放總量進行規定。
專家表示,國家對于企業碳排放總量的規定,據易碳家雜志了解到,在法律上最好有明確的表示,“讓企業知道,如果不對碳排放進行控制,就是違法行為。這樣,企業為了逃避處罰,也就會自覺完成碳排放控制目標,但現在最大的問題是國家的宏觀控制目標并沒有精確到分解落實到企業頭上,從而企業并未承擔非常明確的責任。”錢國強表示,現在很多地方只是對當地部分重點企業有排放總量指標,仍有大量企業游離在“碳排放”約束之外,且對于有碳排放總量限制的企業,很多時候責任主體也不夠清晰,“目前對于碳排放超標,受處罰的往往是企業的‘一把手’,企業卻未承擔明顯的經濟責任,同時,對于企業碳排放總量的考核相對來說也比較粗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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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如何對企業設置合理的碳排放總量規定,錢國強表示:“如果能掌握企業以前的生產情況和數據,能對企業未來的經濟增長進行合理的預計,并且對企業目前的減排技術和減排成本有一定掌握的話,那么就可以為企業設置一個相對合理的碳排放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