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政府權限的完全不同。在歐洲的設計工作中,不涉及過多的預測和計劃工作。在運行階段,不涉及過多的審批權力。歐洲排放權配額發放之后,政府權限是微不足道的,企業如何判斷市場。如何投資和政府無關,不需要審批,只要排放設施符合技術要求即可。而我們的制度是政府的權限在配額發放之初,就在介入到企業發展的規模和速度的限制之中。
最后,法治基礎完全不同。歐洲并不因為是第一階段,而對制度設計表現出隨意性。進入的行業,選擇具有科學性、持續性。而我們部分試點,進入的行業之多,是世界最激進的,很難想象其科學性。沒有科學性、可持續性,就沒有法律的意愿,和金融資產的基本要求相去遙遠。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com
解決碳交易制度的扭曲,在于要總量分置,存量和增量配額發放方式一致,增量采取技術控制,而不是數量控制??偭糠种茫瑧翘寂欧艡嘟灰椎暮诵???偭糠种?,是歐洲碳排放體系的實質,而不是絕對總量限制是歐洲減排的實質。總量的絕對下降,只是歐洲機制的一個宏觀結果。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 ai fan g.com
碳排放權交易是市場機制,市場機制應在微觀機制與歐洲一致,而不是宏觀結果上一致,試點方案如果追求在宏觀結果和歐洲的一致,在中國特殊的微觀環境中,必然帶來似是而非相反的實踐。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排 放_交-易^網^t an pa i fang . c om
這種差異,導致的不是碳交易制度的建立,而只是碳的配給制度。而碳配給又是最差的配給制度。配給的形成,多半是因為短缺。配給,帶來了權力的尋租和黑市經濟。在以往的配給經濟中,是實物的短缺,短期內是難以規避和抵制的。而碳配給的短缺,是人為設計的短缺,因此規避沖動和集體不合作將難以抑制。最后導致制度的失效和形同虛設、自我違法。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排-放*交-易^網 t an pa i fa ng . c 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