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全球碳交易已進入一場與狼共舞的爭逐之中,碳交易制度完善與否直接影響到我國在群雄逐鹿的國際碳交易中的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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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目前存在的碳交易模式主要有清潔發展機制(CDM)和自愿減排機制(VER)。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_交^易=網 tan pa i fa ng . c om
自2002年CDM項目進入中國后,中國的清潔發展勢頭強勁。截至2012年11月21日,我國已有956個CDM項目共獲得6.24多億噸CERs簽發,占東道國CDM項目簽發總量的60.64%。事實證明,清潔發展機制已成為我國對外碳交易的主要方式。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排-放*交-易^網 t an pa i fa ng . c om
然而,在議定價格方面,中國企業缺少話語權。在歐盟交易體系中,碳價格高達近30歐元,低亦在10歐元以上,但在國內平均售價僅在8歐元~10歐元。此外,清潔發展機制還受項目周期長、風險大、變數多等不穩定因素限制,且交易前景不理想,不會成為未來碳交易的主流。
而自愿減排機制不受環境污染總量核算限制,參與者通過自愿進行減排,可將減排獲得的信用額進行交易。發展以自愿減排機制為代表的基準線與信用模式,不失為一條可供探索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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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國在自愿碳減排交易中存在如下特點:一是市場交易平臺零散。自2008年起,北京、上海、天津在其金融與區位優勢以及地方政府政績考核激勵下,先后成立了3家交易所。此后,武漢、長沙、杭州等近10家交易所掛牌上市。然而,在此種先行先試的無序發展狀況下,導致交易市場不健全,并且缺乏統籌兼顧而造成重大資源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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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市場交易規模小、推廣難度大。由于自愿減排項目走的是自愿道路,這就需要企業不僅具有社會責任感,且有切實的法律保障,使其現在的自愿減排量能夠在未來的總量控制交易中得到確認和交易。而我國由于碳交易市場仍未形成,且大都只是行政部門在單方決策,作為碳交易的主要參與者企業顯得無動于衷。分析原因,一方面是因為企業對碳交易缺乏理解,另一方面,在未形成可信法律規制環境下,企業亦不想輕舉妄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