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碳交易市場要獲得大的發展,需要建立健全碳交易的法律法規體系,有重點分步驟啟動交易所集中碳交易。此外,還應大力發展國內的碳金融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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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碳排放權市場的發展現狀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網-tan pai fang . com
通過CDM機制間接參與國際碳市場交易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 c o m
《京都議定書》第12條清潔發展機制(CDM)規定,《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附件1締約方國家(主要是發達國家)可以提供資金和技術的方式,與非附件1國家(發展中國家)開展減排項目合作。該項目經核證的減排信用額度(CERs)既可以沖抵發達國家在《京都議定書》下的排放額度,也可以在國際碳市場上轉讓出售。我國于1998年就簽署了《京都議定書》。作為發展中國家,現階段我國碳市場發展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以CDM機制下的CERs出售方的身份間接參與國際碳排放權市場交易。
2005年6月26日,我國第一個CDM機制項目——內蒙古輝騰錫勒風電場項目在聯合國清潔發展機制執行理事會(EB)注冊成功。隨后,我國CDM項目逐年增加,產生的核證減排量也在逐年上漲。根據聯合國氣候公約網站(UNFCCC)發布的數據顯示,截至2013年5月31日,我國在聯合國清潔發展機制執行理事會注冊的項目累計有3614個,約占全球CDM項目注冊總數(6898個)的52.4%。從已注冊CDM項目的預計年度減排量來看,我國已注冊CDM項目的預計年度減排量為572231208噸二氧化碳當量,占全球已注冊CDM項目預計減排總量894679182噸二氧化碳當量的64%。同樣截至2013年5月31日,我國獲得簽發的CERs數量為85245064噸二氧化碳當量,占聯合國總簽發量1334898773噸二氧化碳當量的61.9%。因此,我國無論是在聯合國注冊成功的CDM項目數上,還是在CDM項目產生的預計減排量上,或是在獲得聯合國簽發的CERs數量上,均居于世界首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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